2.法律适用问题
《
国家赔偿法》和《
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赔偿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内容上来看,《
国家赔偿法》以实体规定为主,兼有程序法的规定,是解决国家赔偿问题的基本法。对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的标准、赔偿的方式、赔偿的义务机关等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则明确指出了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基本程序,例如,在起诉和受理的条件方面,期限、程序方面,管辖方面,审理和判决方面,证据方面,执行方面等等,均直接适用《
行政诉讼法》。这两部法律在有关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需要在适用时加以注意。例如:①在行政赔偿范围方面,行政赔偿范围就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二者基本一致,但
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的范围,将违法事实行为也列入国家赔偿范围;②在赔偿请求人与原告人方面,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申请国家赔偿的公民死亡的,只能是由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但
国家赔偿法规定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及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均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可见,
国家赔偿法中的原告人的外延比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人的外延要宽。如何使二者协调一致,是理论和实践都需要解决的问题。
3.赔偿不到位与惩罚性赔偿问题
目前,赔偿不到位现象较为突出:一是在赔与不赔之间,尽可能不赔;二是即使给予赔偿,其赔偿的额度也是极为可怜的,仅是一种象征性的赔偿;三是一些赔偿规定被架空。为了解决赔偿不到位的问题,我们是否可考虑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赔偿力度,即赔偿数额应大大高于所造成的损害,从而防止和减少行政机关的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