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组织法的创制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组织即行政主体,这一领域的研究目前在行政法研究中也最显薄弱。
依照
宪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的原则,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授予的权限。这部分内容在行政组织法中以性质、地位、职权、职能等表现出来。行政组织法还要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相互关系,行政机关的层次与规模、编制与人数,行政机关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都由行政组织法加以规范,以避免主观随意性。这就是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和编制必须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已有两部重要的行政组织法,即《
国务院组织法》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的地方政府组织部分。这两部法律对规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和组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多年的实践也证明,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职权不清、政府职能转变不力、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编制膨胀等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这说明已有的行政组织法没有完全起到应有规范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求助于发动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来解决。有学者对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行政组织立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政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二是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三是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目前唯一的出路就是,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要求,将行政机构的组织、职能、编制法制化,加紧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有几个问题需加以注意:
1.机构的设置、界定和权能问题
这是我国目前存在问题较多的一个领域,例如国务院各部门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国务院的内部机构如何设置。机构改革后,一般设为部、局、处三层。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实践中普遍存在职权不清、权限交叉重叠的现象,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50年代中期曾制定过十几个部、委、局的组织简则,此后即付阙如。80年代后用“三定”方案代替组织法,作为过渡,“三定”方案曾对国务院的机构设置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作为内部文件,“三定”方案并不能代替组织法的功能,仍需要通过制定各部门组织法的办法来解决职权交叉冲突和机构设置的随意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