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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试行“股票期权”制度探析

  从以上试点经验不难看出,股票期权原来是作为充实年薪制内容、提高经营者报酬的一项制度被引进的。但由于想使其成为具有奖励与约束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复合机制,在试点中几经改造,就变成了经营者对企业效益的担保机制,使人感到其约束机能要大于激励机能。面对这样一种股票期权制度,恐怕大多数经营者都会心有余悸。那么股票期权原本是什么样的制度,它为什么能在国外被广泛利用呢?
    二、期股探析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股票选择权”或“股份期权”,在我国又常称其为“期股股权”。简单说它是公司给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可用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份的权利的制度。综观各国实行的股票期权制度,以购买股份的财源为标准,大致可将股票期权分为以下三类:1.公司从市场购回本公司股票,然后给予经营者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间内购买该股票的权利,经营者行使权利后再以市价出售这些股票,以赚取权利取得价(买入价)与权利行使价(卖出价)之间的差价利益。2.公司给予经营者新股认购权,经营者可在一定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公司购买新股,然后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3.公司仅以金钱方式向经营者支付权利赋予时的股价(权利取得价)与一定期间经过后的股份(权利行使价)之间的差价,而不向经营者移转股份。在这一定期间内仅股份利益属于经营者,即经营者有对股份的利益请求权,但不能行使表决权,也不能转让或继承。(注:参见日本《商事法务》第1470号,1997年10月第5期。)
  我国现行的股票期权试点与上述国外的股票期权制度无论在方法上还是理论上都有不同,其中主要有以下两点:
  第一,股票期权的形成不同。我国各地股票期权试点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在要求经营者必须购买这一点上是相同的,有的地方是用经营者应得奖金抵交股款,(注:如武汉,参见1999年10月28日《中国财经报》。)多数是象北京的作法,要求经营者在任期内分期缴足股款,否则将扣掉其应得奖金或所持其他实股。而国外的做法是,公司用可分利润到市场上买回本公司股份或授予经营者以新股认购权,待经营者欲行使股票期权时,可以既定价格购买该股份,再选择适当时机在市场上出售,以赚取差价利益。
  从以上比较可以引伸出一根本不同就是,我国经营者购买的期股是自始就确定了的,即自始就是必须买的,只是在没有缴足股款时,不为经营者完全所有,给经营者一段兑现的时间,在该期间届满时缴足股款者即可取得股份的完全所有权。由此,我国的股票期权“期”在实股的取得上,即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必须缴足期股(虚拟股)的股款将其变为实股,所以我们又称股票期权为“期股股权”;而国外的股票期权是“期”在权利的行使上,即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有自由选择是否按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所以又谓“股票选择权”。这一不同也就使我国试点中的股票期权,没有真正体现它作为一种报酬制度的激励优势,而更具有经营担保的味道。
  第二,实施股票期权的指导思想不同。我们一直将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提并论,想用股票期权来解决这对矛盾。所以在试点中,一方面大谈提高经营者的收入,用经济利益激励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而另一方面又要将其收入,甚至将其过去或未来的收入充作经营上的抵押担保,未达到预期效益时,以此向公司承担责任。即我国股票期权试点中的经营者要行使权利,需要完成股票期权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未完成者不仅不得行使权利,还要被扣除其所持实股的收益或其他收入等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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