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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狱学的学科属性和地位

  主张属于教育学的理由是:我国监狱的根本宗旨是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所实施的各种活动,如监管、生产劳动、行政管理、考核奖惩等等,都是以教育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为出发点的,具有教育感化的功能。所以,以教育改造罪犯作为重要内容的监狱学,应属于教育学。
  主张属于社会学的理由是:社会学是以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不仅把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同时还要研究社会或社会结构的某一部分,以及这一部分在整个社会及社会变动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等。监狱本身就是一个小社会,存在着多种多样而又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相应的社会行为。因而以监狱中人们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作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学,属于社会学。
  主张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的理由是:监狱学的综合性来源于监狱工作的综合性。新中国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不是单纯监禁罪犯的地方;从一定意义上说,新中国的监狱是特殊学校,又是特殊工厂或农场。正是这些特点,为监狱学的综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二十年来,经过广大监狱理论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运用多学科原理,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将丰富的新中国监狱工作经验升华为理论,将原来研究对象比较单一的监狱学发展丰富成为包括十几门分支学科的学科群,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坚持属于综合性社会科学的同志认为:“监狱学既具有政治学、法学的属性又超出了政治学、法学的范围。因此,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或法学的观点是不准确的。另外,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社会学或教育学的观点,也都是不准确的。”
  主张属于法学的理由是:监狱学的法学属性取决于监狱本身的性质及其基本职能。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就是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这种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等等,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而监狱学属于法学。监狱学及其分支学科(如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监狱经济管理学、监管医学),不管其研究的角度和内容如何不同,所运用的科学原理如何广泛,但都是围绕监狱行刑这一主题展开的,都是从不同的方面对监狱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目的都是为了正确地执行刑罚,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就是说,监狱学是建立在监狱行刑(即自由刑的执行)的基础之上的。从其研究内容来看,监狱及其警察是监狱行刑的主体;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是监狱行刑的内容;罪犯是惩罚和改造的对象;监管、教育、劳动等是改造和矫治罪犯的手段;监狱警察管理、监狱经济管理和监狱检察监督等是监狱行刑的保障,如果离开了监狱行刑,监狱学及其分支学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从总体上说,监狱学具有刑事法学的属性,是刑事执行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人主张将监狱法学分为广义监狱法学与狭义监狱法学两种,认为“狭义的监狱法学以监狱立法和监狱行刑活动为研究对象;广义的监狱法学除研究上述内容外,还研究监狱史、狱政管理、狱囚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统计、监狱建筑等内容。从此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监狱法学等同于监狱学。”这种将监狱学称之为广义或者宏观监狱法学,不仅从本质上揭示了监狱学的法学属性,同时,又表明了监狱学与监狱法学二者之间的差别,因而是比较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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