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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市场准入游戏规则历史蚋变与远景前瞻

   1988年 6月 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4号令)是我国第一个以“私营”为主题的法律规范,其中第12条第一次明确划定了私营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即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199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体和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中,规定“国家不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金融业、对外贸易业、轻工业、房地产开发业 、铁路运输业、远洋运输业等重要行业。”
  除国务院划定的圈子外,各部委也为民企划定了很多框框,如1999年1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严禁个体、私营粮商、粮食加工点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收购粮食。
   此外,地方政府更是频频出手,一卡再卡民企的脖子,死死地将民企堵在财富大门之外。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3年之后,目前暂时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阳光报业失利的最大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阳光报业公司开业仅一年,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其第29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定为邮政部门专营业务。正是由于这个地方法规,一个曾经给报刊发行领域带来活力的民营企业夭折了。民营经济甚为发达的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中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类特快专递。实质上等于明确将民营企业排除快递市场之外。
  另外,严格繁琐的许可制度也极大地限制了民企的市场准入。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许可证制度的有20多部法律、60多部法规和规章,包括14个行业、149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且有些职能部门通过规章形式,自行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或擅自扩大实行许可证制度范围。
  市场准入政策演变的国际比较
   实际上,市场准入管制是国际各国的一般做法,几乎每个国家都存在垄断性行业的问题。一般来讲,各国都是对电力、铁路等存在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进行市场准入管制的,并且从对象上,几乎任何国家都没有从企业主体性质上进行市场准入区分,对于各类别的企业,除外资企业稍有区别外,都是一视同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放松管制(Deregulation)运动的深入,各主要发达国家普遍放松了对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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