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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驰名商业标志,保护哪一个?——“阿里巴巴”案引发的新问题及解决思路

  
  (二.)保护水平参差不齐
  我国在商标管理方面是实行纯粹注册原则的国家(见商标法(2001.10.2)第3条之1),“使用”在商标法中只有非常有限的意义 。根据1996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该规定第8条至第10条赋予了驰名商标权人排斥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权。对此,修改后的《商标法》第41条之2 也作了一定的呼应。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完全可以根据该规定要求法院撤销他人所注册的域名,而不须由CNNIC预留。但是未注册商标,即使已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声誉,都不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也无权依据前述条款获得保护。然而在网络世界,在短短一二年内声名鹊起的优秀网站并不在少数,这种新兴的网络公司往往尚未来得及为其商业标志申请注册,便已经卷入了争夺网站名称的纠纷中。由于目前缺乏法律的保护,它们要求归还这些未注册的知名商业标志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对此,已有学者表示了担忧。
  我国在商号、企业名称管理上则采取注册与使用并存的原则。一方面要求企业法人的名称必须经过核准登记,未经登记不准使用 ;另一方面对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未作规定。 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等原因,对商号的法律保护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是由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的。通常所说的将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都是指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域名。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立法数量并不少,但是真正涉及对商号的保护条款却寥寥无几。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之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属于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然而,一个商标往往与该企业的名称等商业标志是重合或近似的。从而侵害其中任何一个权利都将对所有相关权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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