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邮购买卖
曹鹏
【关键词】邮购 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文】
一 何谓邮购买卖
台湾94年《消费者保护法》第2条规定,邮购买卖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络、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未能检视商品而与企业经营者所为之买卖。 有的国家在《直销法》中规定邮购,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令中的直销一词,包括挨门挨户销售和邮购销售。邮购销售是指以邮寄方式进行订购和销售。
我国《
合同法》未规定邮购买卖,但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可见,邮购买卖是指,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传真、型录、报纸、杂志、网际网络、传单或其他类似之方法使消费者获得商品或服务信息,并与之达成买卖或服务合同,经营者以邮寄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特种买卖。
其为特种买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合同订立方式特殊。以邮寄方式进行的交易,双方一般并不会面,多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交易并非当场进行,消费者一般并不能检视交易标的物,也不能对交易情况予以充分考虑。
2。合同履行方式特殊。正因交易非当场进行,故其履行也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其支付价款一般采用邮政汇款或银行转账方式,目前我国多采前者。买卖标的物则通过邮局邮寄。
二 邮购法律关系分析
邮购买卖中涉及到三个主体,即经营者(出卖人)、邮局和消费者(买受人)。从
合同法角度看,经营者与邮局发生邮寄合同(或称邮政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买卖合同关系。邮寄合同受
合同法、
邮政法调整,不赘述。后者则因我国法律对邮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