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犯罪的刑事立法,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中有了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的规定,应该说该决定开创了中国规制证券犯罪的先河。在1997年的新
刑法中又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之后,在《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中又规定了与证券发行相关的犯罪;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犯罪;与证券业监管相关的犯罪。虽然说《
证券法》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是依据
《刑法》作出的,但其中的“依法”有的有法可依,有的则无法可依,有不吻合的地方 。所以在对证券犯罪采取
刑法抗制的过程中,应该首先协调两个基本法律的冲突,解决的办法是在现阶段应该采取制定特别
刑法的方式,对刑法典进行补充修正,将《
证券法》中的刑法规范变为完整的规范。
对证券犯罪的防治,仅有立法是不够的,重要的是要执法、守法。
第一,要着力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守法的关系。这有利于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有利于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
第二,要加强执法和司法,其一,国家有关部门在
《刑法》修订以后,做出明确规定,除“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由检察机关受理外,其余各罪均由公安机关受理。因此,公安机关有必要针对其负责的证券犯罪做好查处的准备。其二,应该注意协调查处证券一般违法和惩治证券犯罪间的关系,牢记
刑法抗制的次要手段原则,以谦抑为本,非必要而不用,这也是符合
刑法经济的原则的。其三,促使有关证券犯罪司法解释的尽快出台。其四,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克服互相推诿和“以罚代刑”的现象。其五,从速建立证券犯罪的统计制度和证券犯罪的刑事记录制度。为证券犯罪的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犯罪预防的目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