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人会说,公安机关会根据情况,根据初步的侦查资料,对于罪犯嫌疑人进行初步的筛选。我们现在加入这一分析变量,首先假定筛选百分之百有效,假定犯罪嫌疑人百分之百是真正的罪犯,实行刑讯逼供,这时成功的可能性取决于意志坚强者或者薄弱者的比例,根据前面的假定,依然有百分之十的可能性无法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真实的口供,而只有百分之九十的可能性取得真实的口供。这是最好的情况,当然最坏的情况是,所有的人都不是真正的罪犯,这时只能计算屈打成招率了,屈打成招率也会随着被实施刑讯逼供的罪犯意志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根据前面的假设,屈打成招率在千分之九百九十九,而不屈打成招的人,虽然只有千分之一,但是由于刑讯逼供者很可能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可能性极大,其结果比屈打成招服刑更坏。
假定其他变量不变,刑讯逼供最后是否能够达到90%的功,往往取决于公安机关初步筛选的成功率。如果初步筛选的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则刑讯逼供的成功率可能比较高;如果成功率是百分之零,则屈打成招率往往很高。实际情况可能在两者之间,情况到底如何,取决于公安机关破案的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整体协调能力以及相关的意志和积极性。
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本身又引出了致命的缺陷,它本身只鼓励破案人员更加依赖刑讯逼供,而不依赖于提高技术、提高自己的人员素质、整体协调能力,也很难有积极性来提高自己的破案意志和积极性,因为与后者相比,刑讯逼供本身要容易得多,简单得多。这样,我们可以下结论说,如果刑讯逼供被当作一种“有效”而“方便”的“破案”工具,那么可以下结论说,即使在刑讯逼供是初步筛选后实施,其初步筛选的成功率也不会很高。进一步说,初步筛选成功率的高低与对刑讯逼供的依赖度也有负相关关系,初步筛选成功率越高,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和需求水平就越低,初步筛选成功率越低,刑讯逼供的必要性和需求水平就越高。其结果就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越是依赖刑讯逼供,越不投资于破案技术、人员素质等,越是不投资于后者,初步筛选成功率就越低,就越依赖刑讯逼供。其结果就是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冤假错案比例越来越大,而罪犯则很容易轻而易举地逍遥法外。
刑讯逼供的后果虽然是有过远大于有功,但是人们为什么还接受刑讯逼供功大于过这种荒谬的结论呢?从权利论的角度来说,它表明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权利论认为,即使有过是好的,只要某件事情损害了人们的权利,那么这也是不可欲的。比如,减少人口,有利于减轻环境压力,但是是否可以以此为杀人犯辩护呢?恐怕不见得。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也不可让渡。在强调后果论的基础上,强调权利,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强调警察首先是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而不是保护某些人的权利而牺牲某些人的权利,可能是解决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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