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宪法的演进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宪法的演进模式具有自己明显的特征。其一,缺却
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我国宪法至今仍无专门司宪机关的规定,最高司法机关 也没有解释
宪法的权力。另外
宪法也缺乏弹性条款,所以解释模式在我国的运用,缺乏适当的土壤,因此
宪法与现实的缺口不能经常地逐个地得到填补,
宪法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情况比较严重。社会普遍存在所谓的“良性违宪”现象,为了维护
宪法的权威,
宪法的修改次数就相当频繁。其二,修改模式程式化不够。对于
宪法的修改问题,
宪法只对提出和通过程序作了特别规定,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可以提议
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但对
宪法修改的审议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全国人大组织 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也没有对比作出规定。88年、93年、99年三次修宪,大会主席团没有 设立
宪法工作小组,因此各代表团提出的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整理后,没有一个法定的 有权机构进行研究(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所以各代表 团提出的意见不论是否有益可取,都无法采纳。显然这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另 外
宪法乃一国根本大法,其涉及公民的基本福祉,故其应有公众参与与制度的规定。从立法 史的角度看,我国建国后的54年
宪法、82年
宪法制定中公众与参与方式是多种多样的:①座 谈会; ②书面征求意见;③调查研究;④列席和旁听;⑤公民讨论;⑥专家咨询与论证;⑦社会舆 论载体讨论;⑧信访。但在近三次修宪中在公众参与与上却有所不够,群众参与程序不高。
五、完善我国宪法演进模式的几点建议
1.建立
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
建立该模式一则可以使
宪法的变化与社会的变化同步,避免“良性违宪”等有损于宪 法权威的现象。二则可以使
宪法的安定性与妥当性得到协调,避免频繁修宪给人们造成“我 国宪法不太刚性的误解。但要建立
宪法演进的解释模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
宪法要有“弹性条款”。弹性条款的作用就是以其不确定性来应付今后变幻的形势,将变与不变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从而避免
宪法的僵化,延继其生命力。从比较法的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宪法至少可以建立平等条款与正当程序条款,让司宪机关凭借对这两个弹性条款的解释保护 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犯,这也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所必需的。②
宪法条文具有包含性,不能规定过于具体、琐碎。我国现行
宪法对经济制度就规定得比较具体,而经济是社会生活中最活跃的因素,随时在变化和发展,而
宪法需要的是稳定,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的要求,所以我们三次修宪主要是针对经济方面的。如果要建立解释模式,就必须给司宪机关以解释空间,因此在今后制宪时,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就应尽量减少。③建立司宪机关,专门行使解释
宪法的权力。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
宪法法院来行使
宪法解释权、违宪审查权、违宪制裁权是较可行的。要建立该制度要广泛借鉴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