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效合同是否任何人都可以主张之
从现行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以及学理上来讲,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提起的是确认之诉,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的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以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即使法律承认这种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在现实生活中也没有多少人愿意参加费时费力又没有诉讼利益的诉讼活动。就算有人提起了这种诉讼,他也难以举出足够证实合同无效的证据,特别是在合同当事人均不愿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理论上来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和封闭性,如允许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任意介入到合同中去,则可能会为一些人寻衅滋事、任意诉讼、滥用诉权提供机会,不仅扰乱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合同自由,而且导致法院增加诉累、不堪重负;#a#②#/a#另外,还有些合同不是因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因为侵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这种合同只有第三人知晓,其他人未必知道,其他人主张该合同无效,未必符合第三人的利益和意志,这种越俎代庖的行为更应当制止。故法国学者主张,合同无效只能由合同利害关系人提起。#a#①#/a#这种观点是合理的。
三、无效合同是否任何时候都能主张之
传统理论认为,“无效是绝对的,故得由任何人对任何人主张之,当事人得随时主张其无效,不发生除斥期间或消灭时效之问题”。#a#②#/a#也有学者主张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a#③#/a#其理由是:第一,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种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只要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化,合同的违法性状态就不因单纯的时间经过而发生改变。第二,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无效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需要当事人积极主张无效,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第三,绝对无效的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是对社会法秩序的违反,如果对这种违法行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就意味着一定时间的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合法的合同,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也与社会整体的法秩序背道而驰,因此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另外,各国法律都认为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我国《
民法通则》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没有包括无效的确认,可见,《
民法通则》的本意是否定对确认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的。如果是相对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只涉及第三人利益且在法律上须由第三人主张无效时,此类合同是否应当确认其无效应由第三人主张,欲使因此种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亦应由时间限制,法院只在时效期限内保护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尽管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当适用时效,但合同在宣告无效以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还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a#①#/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