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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无效合同性质的绝对化

  无效合同还可以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为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这也突破合同确定无效和当然无效的传统理论。
  
  六、结论
  综上所述,合同的性质并非一律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自始无效。无效本身是一种事实,但合同利害关系人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时,必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关确定后无效;并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对合同请求无效;有的本来无效的合同在经过转换、承认、特别规定以及超过诉讼时效后会成为有效合同。我国制定统一《合同法》后,大量减少了无效合同的数量,更多地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维护了合同自由原则,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但是,囿于无效合同性质传统理论的局限,现行《合同法》在无效合同的规定方面以及合同司法审判实务在无效合同的处理上仍然存在问题,既不符合先进国家合同立法理念,也不符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我们应当认真深入研究无效合同理论,更新无效合同观念,在借鉴先进国家成熟无效合同制度基础上,创新无效合同制度。
  
  
  
【注释】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0页;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1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516页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0页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出版,第12页。

王洪亮:《合同法难点热点疑点理论研究》,第153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页。

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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