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放宽慈善机构进入标准,发挥慈善机构救助作用。
据统计,2002年我国慈善公益组织大约有100多个,而在1998年美国政府仅豁免税收的慈善机构就达120万个【9】。中国的慈善事业远远落后于外国,而且大多数慈善机构并非社会组织而是政府的官办组织。《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因此,加强慈善机构对此类人员的救济,廉价的收集社会爱心,无疑也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事实上,在历史上,诸如英国之类的国家在济贫问题上便一直走的是政府救济与社会慈善救济想结合的道路,而且最终效果很好。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该降低此类机构进入的标准,为其运作提供较好的法制环境,鼓励和扶持慈善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其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宪政实施程度以及政府治理理念。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从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出发,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在具体操作中,应该不断针对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治理方法,相信经过政府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会不断取得进步。
【注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上海、云南、重庆、苏州、南京、常州、广州、深圳、珠海、成都、长沙、沈阳、西安、郑州等省市出台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办法或者划定了“重点救助区域”。 【2】这种相对合理主要源于对规章本身文字价值的判断,各地的限制性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处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重要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2、影响交通运营安全的;3、偷窃、诈骗、抢夺、拐卖儿童、参加黑社会性质乞讨团伙等犯罪行为的;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3】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6月,54页 【4】目前在规章层面上明确规定划定或者允许设定禁讨区的主要有云南省、南京市,例如南京便将14个区域设为“重点救助区域”——即所谓的禁讨区。 【5】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43~270页。 【6】杨立雄,2004
【7】】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3月,12~20页 【8】管健:《职业乞丐现象透析》,《社会》2004年6月54~57页 【9】赣济香: 《“禁讨令”出台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5月,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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