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包括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或期间、工作量统计;工作记录,对提供资料的检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相关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他重要资料。对所有资料都应注明来源,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工作底稿由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至少7年。
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律师未尽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4条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
证券法第
161条和第
202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第27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从近年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暴露出的律师违法行为看,有的是律师根本不具有此方面的专业能力,提供的法律服务明显存在瑕疵,出具的法律文件如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有的是未能勤勉尽职,违反高度注意义务,没有全面审查上市公司的材料使信息披露不真实或者不全面;有甚者是参与上市公司造假,在法律意见书中虚假陈述欺骗投资者和证券监管部门、误导投资者。
此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律师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律师未尽义务行为一直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第
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
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第77条规定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993年8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11条界定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虚假陈述行为,第
12条规定第
11条界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虚假陈述,第
20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其证券经营业务、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第
23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第
4条规定:“律师应当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若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
证券法》,第
161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第
18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第
189条规定了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第
202条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第161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第182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者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39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第18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指刑事责任,是指《
刑法》229条规定的“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该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况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