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事实上就排除了律师在出具法律文件时的无过错责任,这也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4条的规定。律师已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勤勉义务,也不能发现上市公司文件中存在的虚假行为或重大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行为,将不承担责任,如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存档时,既不知情也不同意;在招股说明书签发之后购买人购买证券之前,在意识到招股说明书或其修正存在虚假陈述时,即已作出撤回通知并已按规定通告;就他承担责任的部分存在虚假陈述,但已经尽勤勉职责、作充分调查,有合理理由相信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修正部分是真实合法的。律师对其专业以外事项存在的虚假陈述也不承担责任,如律师不应对审计报告中的虚假内容承担责任。在实际诉讼中,可能有时律师要证明自己完全无过错也不容易,这就需要在过错责任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欺诈,包括推定欺诈,过失宜区别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律师缺乏合理的职业谨慎,应当知道但由于疏忽或大意而未能知道上市公司文件中存在重大虚假、误导、遗漏,不当地发表了法律意见,这是一种消极的违法乱纪行为,其特点是律师未尽勤勉职责,造成虚假文件存在,该文件可能影响投资决定应承担过失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判断律师是否存在过失是看他是否尽勤勉义务,判断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是看他只是没有严格遵循职业准则与谨慎还是没有依照起码的职业准则与谨慎。律师与上市公司共谋,明知上市公司文件中有重大虚假、误导、遗漏,却仍出具法律意见书,向广大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这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应承担故意责任。这种故意,实质上是欺诈,当事人有主观上的不良动机,这一特征区别于重大过失。但是,如果律师的行为与他的职业、知识、素养极不相称,存在极端的或异常的过失,在上市公司虚假报告文件上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却又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存在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主观动机,则可认定为推定欺诈,即推定他有主观故意。律师应对他的故意行为,包括欺诈和推定欺诈,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那么证券从业律师应如何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呢?一般来说,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须取得证券律师资格,并应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水平;须严格、审慎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的标准审查有关材料,只要律师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持足够的认真与谨慎,就能避免过失发生或者说至少不会发生重大过失;应签定完整的业务委托书,以便明确律师与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应保持律师工作的独立性,实践证明,某些律师陷入诉讼纠纷往往是由于他们偏听上市公司的一面之词或受到某种压力及利诱,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律师的执业工作进行监督;应根据规定提取职业责任风险准备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