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随着二十多年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在各个产业部门和主管部门下面相继成立了一大批协会、商会组织,律师所、会计师所和咨询公司,但干部制度、经济体制环境、企业制度以及配套改革没有到位或者没有完全到位,致使行业协会和商会成为主管部门的延伸、外延或者派出机构,缺乏自身独立决策的能力,因而对政府宏观管理的建议性能力不强,形同虚设;对企业的引导、组织、协调作用更无从发挥。因此,要形成合理完善的行业协会的决策体系,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甩掉政府的指令“包袱”,重新确立起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紧密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行业协会的决策程序应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由协会有关专业人员调查本行业所面临的或协会成员所共同关心的重要问题,形成调查意见后,分发给协会各成员,以决定是否存在必要进行统一讨论。行业协会是成员行动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其次,在就实体问题进行讨论之前,应就有关程序,例如讨论步骤、如何形成决议、如何避免分歧等达成共识;
第三,讨论应在平等的气氛中进行,但可以适当考虑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有关问题与各企业的密切关系等因素了;
第四,应对在决策过程中,为了整体的利益而使自身遭受损失的协会成员予以补偿或达成补偿的协议。这一点是由行业协会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行业协会的权威来自于成员的认同,而不是由强制力支撑下的行政权威,因此行业协会能否维护其成员的利益,切实发挥协调作用,是行业协会存在与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一作用不能够由政府在宏观层面上进行,因而为行业协会寻求权威和支持提供了施展的空间。
第五,决议的形成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交由各成员签署。对于未能按照决议的内容履行自身义务的成员,应形成制度上的惩罚措施,以保障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职能的顺利行使。
当然,除了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例如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解决大企业形成的行业垄断等情况下,需要由行业协会主持外,在更多的场合,决策应该由单个企业之间来完成,涉及的是企业决策和谈判程序问题,
三、行业协会的定义及职能的新界定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行业协会的定义,是指由具有共同利益的企业联合而成的一种社会经济联合体,对内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冲突,维护和促进共同发展,对外与政府进行信息交流和沟通以促进政府管理行为的合理化和协助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
同样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归纳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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