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规定税务会计制度和规范所得税前的列支
在对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和改革之后,如何明确规定税务会计制度和规范所得税前的列支扣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现行的“两法”中存在“内紧外松”的不统一、不公平,列支扣除项目和标准不明确、不规范的情况,列支扣除直接涉及应纳税所得额税基的大小,决不能侵犯税基,也因为列支扣除与税收优惠从法律上来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税前列支扣除是指企业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是企业应当享受的权益,是国家对纳税人权益的让渡,该扣除的而不扣除,是对纳税人权益的不尊重和侵犯;税收优惠是在税前列支扣除后进入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领域,即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家给纳税人一种或一定程度的免责规定,因此税前列支扣除和税收免责优惠虽然都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负,但其过程和法律意义是不同的。
为了做好税前列支扣除工作,在“两法”合并中必须明确规定税前列支扣除所应遵守的原则,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在“两法”合并中,《内资税条例》对计税工资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取消,准予工资性支出按实际情况列支扣除,这样做既体现了“两法”的统一平等;又可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如公益救济性捐赠列支扣除,也是“内紧外松”不统一,应取消对内资企业的限制,实行内外统一。
六、转变观念,减少和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是所有招商引资的国家和地区的通常选择。这样做在一定时期内国家的财政收入似乎会受到一些影响,但有利于根据国家发展经济的方针政策,有选择地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我所用。这种税收优惠政策曾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日,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由于我国招商引资政策重点的转移,原来有些规定已不合适,有些规定在执行中又出现了乱“优惠”和“优惠”不兑现的状况。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两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存在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二是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实际优惠大大超过名义上优惠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大小优惠达100余种,多、乱、杂、越权减免税收屡禁不止。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这种混乱局面,不仅助长了企业的依赖性,减少了国家的税收,而且不透明,滋生腐败。在“两法”合并过程中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为此,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依靠软件(政策)的优惠到发展依靠硬件(环境)的优惠;二是,由依靠资金(让利)的优惠到发展依靠机制(效率)的优惠;三是,由直接优惠为主发展为间接优惠为主。所谓直接优惠,主要是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所谓间接优惠,主要是指从会计制度进行扣除、加速折旧制度、投资抵免制度进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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