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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初探

  A 非常严格,对法院或法官持不信任态度;
  B 存在漏洞,需要改革;
  C 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
  D 应废除该制度,参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型做法,赋予法院或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在延长理由、违反该制度的惩戒等方面确实存在不足,明显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尽管《审限规定》已经作出诸多的补充和完善。统计数据表明,包含答案C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73.61%,这说明被调查者的感知和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的实际状况可以形成印证,具有一致性。另外,包含答案B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51.39%,即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当改革现有的制度,该统计数据同时也表明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并不能成为改进该制度的必然理由,说明现有的制度存在张力,尽管缺乏更为有力的操作细则,但可以应付现实中的问题,尚未达到不堪重负的地步。否则,包含答案C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和包含答案B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应相差不大,而不是像现在的统计数据所表明的超过二十多个百分点的差距。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还表明,包含答案A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22.22%,这说明有相当比例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比较严格,对法院或法官持不信任态度,这一实证数据也证成了不少学者所主张的我国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所采取的相对宽松的做法不同的观点。最后,包含答案D 的问卷占所有有效问卷的比例为19.44%,这一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在现有的制度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小,应废除该制度,参照世界各国的通例型做法予以改进,这一统计数据还说明现有的制度应采取剧烈式的途径(废除原有的制度借鉴西方的经验进行重新建构)予以改进的建议在被调查者群体中有相当的市场,这反映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仍然将面对来自盲目情绪的冲击和阻碍,同时也以小见大的反映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改进诉讼制度的渐进改良式思路尚未真正形成主流的思维模式,尚未真正形成主流话语。
  7、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措施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将解决民事案件及时审结问题列为主要内容,2000年出台了《审限规定》,2003年又在全国法院系统发起了轰轰烈烈的清理超审理期限案件的专项活动。可以说,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付出了不少努力,进行了不少尝试。法官对最高人民法院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的评价肯定将影响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思路,因为民事诉讼法相关方面的修改存在绝大的可能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现有努力保持一致。相关的调查题目是:
  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单项选择题)
  A 很有必要,可以督促法官及时审结案件,可实现有效率的公正;
  B 必要性不大,因为法官在多数情况下会主动追求及时审结案件;
  C 弊大于利,易造成对法官有计划的安排工作的冲击,会影响诉讼公正的获得
   这一题目的统计数据表明,答案A所占的比例为31.94%,答案B所占的比例为41.67%,答案C所占的比例为26.39%。答案A所占的超过30%比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的确有相当的必要性,同时也说明被调查者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坚持追求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的立场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的相当认同。答案C所占的比例则说明四分之一还多的被调查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弊大于利,原因首先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所坚持的“追求效率必须以公正为前提”的立场在各级法院的落实中发生了变异,只单纯的追求效率,而抛弃了公正的前提;其次在于,我国当前法官综合素质整体不高且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实质性改变的现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狠抓民事案件审理期限问题后不能应付案件数量庞大和部分案件异常复杂的挑战,不能很好的回应诉讼经济的要求,只好牺牲公正的获得,因为公正的获得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时间的足够保证。部分法官在新条件下对裁判工作的新要求的不适应也是其不能正确评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努力的所不应忘记的原因。填写答案B的被调查者事实上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努力持默许的态度,即有73.61%的被调查者不反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尝试,我们在改进制度时应充分重视这一点。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对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思路有所把握,因为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一般情况下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措施保持一致,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其组成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相对较高等因素决定的。
  三、需克服的两种倾向
  研究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问题,必须同时使用价值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惟如此,方可避免因研究方法的不周延而导致的研究结论的片面性。所以,改进以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必须对以上来自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给予充分的重视,置之不理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获得统计数据的社会调查方法存在缺陷,我们在设计相关的改进方案时又不得不对来自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和分析保持警惕,不加区别的全盘参考也是不可取的。
  
  第四章 现有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改进思考
  法律是文化的一部分,并且是历史悠久和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基本的法律意识与深刻的社会、政治、经济思想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密切关系。法律源于其他文化,又给其他文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两者之间互为补充,不可分割。[33]法律植根于文化之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所出现的特定要求作出回应。[34]所以,改进现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必须伴随着文化方面的反思,这种反思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尽可能以价值分析的方法对建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所坚持的价值立场进行判断、选择和尽可能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现在和将来所需要的运行条件进行考量。
  第一节 改进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价值选择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35]一项制度的建构必须以一定的基本价值为导向进而在运行中自觉接受该基本价值的指导。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之一,应有其基本价值,其基本价值不应是单一的,并且应当适应和彰显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正义性源泉。对此,笔者认为:(1)保护权利是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首要价值,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多元基本价值中居于优先的地位。法律作为社会工程或社会控制的手段,任务就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和愿望。在不能满足人们的一切要求的情况下,至少尽可能做得好些,当事人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是渴望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合法权利得以恢复到正常状态,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正当权利。通常认为,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这一通常观点具体到民事诉讼中,则体现在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应当周全、及时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作为对审判权行使的时间层面上的要求与限制,应该构成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及时救济的有力保障,在应然层面上应该能够防止因法院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法定的诉讼行为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或更大的损害。(2)追求效率是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现实价值。迟到的正义也是不正义,久长的裁判等于恶的裁判,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通过设定期间对法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促使法院及时地实施诉讼行为,避免诉讼迟延的出现,促使民事纠纷尽快得到解决,使人民法院在单位时间内审结尽可能多的案件,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尽可能充分的利用。不应忽视的是,在保持足以影响诉讼数目多少的其他变量恒定的情况下,诉讼数目的多少取决于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参与主体所可以预期的诉讼成本的高低,其所可以预期的诉讼成本越低,诉讼数目就越多。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通过设定期间对法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节省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时间成本,调动和提高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使民事诉讼相比较于仲裁、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长处与优点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值得注意的是,将追求效率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现实价值,不是也不应该鼓励过快裁判。因为“裁判的急速进行对裁判者的公正形象也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因为裁判者在极短的时间里无法从容不迫地审查证据、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辩论,也难以冷静地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细致的评议。根据人类生活的基本经验,过于快速的裁判往往是在外部压力下造成的,因此快速裁判经常与裁判不独立如影相随”[36]。(3)制约权力是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内在价值。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问题是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主要问题,延长理由的成立与否以及延长申请批准与否涉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37]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方面享有极大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亦不会例外。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力,它具有权力的一般特征,即具有不平等性、可交换性、利益性、可能的侵害性和被滥用的极易性。一旦这种权力被滥用,就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保护,得不到有力保护的权利就会在或多或少的场合出现缺位,而权利的缺位则会导致制度化的程度降低,最终导致法律制度化或司法改革制度化的实效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制约权力便成为建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内在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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