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气象局发出警报时,例如日本的各类学校都会按照文部省的指导纲要和内部规则自动休课,让学生呆在家里或者集中到学校的安全场所直到警报解除;关于随后复课时间也有具体的规定。为了保证安全,中小学会定期组织防灾训练、发放救护手册,并建立家长之间互相联系的固定网络以在必要时传递紧急通知。但在沙兰镇,气象预报以及上游汛情对防灾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得知消息的人员也缺乏横向联络的意识,危机临头时学校教职员大都张惶失措。
在现代化社会,事后的救灾、复兴以及补助灾民,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职责,财政部门必须为此支付充分的专项资金,并事先规定不同受损级别以及相应的补助金额。不过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还是发放保险金、分配募捐进款、提供特惠贷款以及减免税赋。如果行政部门有失误,灾民可以告到法庭请求国家赔偿或公平补助。根据学校事故的法理,家长还可以起诉校方要求损害赔偿。
但在中国,由于不幸事件的归责系统仍然带有旧习惯的色彩,结果往往是受害人及其亲属自认倒霉、默默承担损失;或者相反,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有关部门在行使裁量权之际,始终面临对受灾的部分公民“付款多则不公平、付款少则不满意”的两ஸஸ难。沙兰事件的善后处理虽然有新的举措,但基本上还是沿袭那种简单划一的旧惯例。
就多数国家的行政职守而言,在接到警报之后,地方当局的中心工作就是启动应急体制,并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提供充分的公共服务。无论事前还是事后,有关部门必须随时交换关于灾情的信息,并通过各种传媒通知当地居民,以便各人根据正确的信息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每一次灾害和救助活动的全过程,都会留下真实而详尽的记录和调查资料,以供学者和决策部门研究并汲取教训。
但在沙兰镇,无论党政机关还是派出所,事先都毫无防备,也缺乏紧急动员的意欲和组织效率,又不存在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团体。另外,在惨剧发生后,当局对有关信息的公布仍然不及时、不充分。
中国在1997年已经制定
防洪法,在“硬件”对策方面对防汛、抗洪以及河川治理都有宏观筹划以及保障措施,灾后的一体化行政动员能力也具有相当的优势。但还缺乏分别针对城乡不同环境的具体行为指针以及“软件”对策方面的制度安排。
例如,整理各地洪灾信息、预测在不同降雨量下的浸水区域、指定避难通路和场所、建立完整的防灾体制、加强危机意识的教育、改善灾情评估指标、设计预警系统和避难指挥方案、提高灾区复兴工程的水平、加强灾民健康调查和医疗(包括心理慰抚)。ஸஸ还有必要制定灾民生活恢复援助法,对受损的不同程度进行类型化处理,规定中央财政的不同补偿金额以及地方财政自主性援助的原则和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