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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从产业的角度理解市场很有必要,因为它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界定一个市场——相关市场——是否为竞争性市场,一个企业是否为垄断者的基本要素。可以说,采用的产品替代性概念越广,竞争性越强,市场支配地位越小;相反,产品的可替代性越小,垄断的可能性越大,如果一种产品只有一个企业生产,肯定是垄断,如中国的邮政。对于竞争性市场举例分析如下: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可以发现:在特定的客运市场上,铁路和公路运输企业在为争夺旅客而进行竞争。原因是这两种运输方式在旅客所需要的安全、舒适、快捷等方面,差异变得越来越小,它们之间越来越具有可替代性。从竞争和竞争法的角度来讲,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可以归属某一客运市场上的同一产业范畴,它们各自内部不仅存在着竞争关系,而且所有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技术的发展很可能打破某些传统产业之间的分立,使它们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一产业。 
  (三)潜在竞争存在的客观性 
  在此,我们是否应该对竞争的市场结构标准有所疑虑:两个以上的市场参与者是否,是绝对的?从逻辑分析的角度看,竞争自然是要有对手的,就好像下棋一样,没有对手何来“拼争”?没有对手,何来“输赢”?但历史经验和经济理论均否定了这种绝对的、静止的认识论。 
  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从动态市场角度提出的“可竞争市场理论”[7],说明了“潜在竞争者”和“潜在竞争”的客观存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8]。根据这一理论,如果进入和退出某一行业是自由的(没有沉淀成本),只要价格一超过平均成本,厂商就会有进入的动机。因此,使得相关行业中经常存在着潜在进入者的威胁,该行业中的已有企业就会努力降低成本,促进创新和扩大经营规模,如同现实竞争者存在的实然状态。产业经济学提出的这一理论模型是一种理想化的“完全可竞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常见。经典例证是具有规模经济的居民垃圾收集清理业:一个城镇通过招标方式可以选择要价最低的垃圾清理公司。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保证了以最低的成本向城镇提供服务,即使实际上只有一家公司在为全城服务。这一理论模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进入和退出壁垒不高的产业,即使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它也会感觉到竞争者的存在和竞争的压力,从而形成一种实际竞争的局势。实际上,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很多产业(例如电话)在初期阶段都是由某个企业(或个人)所垄断,之后才有其它企业进入。在这一过程中,初始的垄断者有这样的感觉:他人迟早会进入竞争的行列,无论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掌握这种技术还是模仿。所以它必须努力改进自己的技术,降低生产(交易)成本,保持一定的优势地位,否则就会被“淘汰出局”。这就是说,在较少的或众多的企业参与的“创新竞争”中,新产品层出不穷;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创新获得某种“时段性垄断地位”,然而这种地位将由于其它企业开发出类似的甚至是更好的产品和工艺得而复失,因此这种“创新竞争”不断地促进技术升级、产业发展,并给消费者带来更多实惠。 
  因此,我们应该把竞争看作是一种动态的活动和过程,放在奔腾不息的时间长河中予以把握,不能把某一生产经营上(市场上)暂时的“垄断”看作是法律禁止、追究的对象。也就是说,在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对于竞争的市场结构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应不拘泥于市场上现实地存在着竞争对手,还应考虑存在潜在的竞争对手。 
  另外,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竞争行为要获得法律的认可、支持和保护,它的行为方式还应该是正当的,[9]虽然这一界定具有不确定性。其实,我们只有在认识了竞争的反面——反竞争行为(诸如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才能比较清晰地理解竞争和竞争行为。[10] 
  (四)小结:动态竞争观的合理性 
  判断一种理论的价值、意义,关键在于这种理论解释现实的能力[11]。完善(完全)竞争理论或者说静态竞争观将竞争看作是一种均衡状态,而这一均衡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又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它不可能较准确地解释现实生活,以这种理论作为竞争立法的理论基础,势必损害竞争机制功能作用的发挥。有些人虽然否定完善竞争理论,但他们仍然将竞争看作是现实市场上多家企业(指两家以上)之间的争胜活动,没有认识到潜在竞争存在的客观性、永恒性及其重要意义,实际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静态竞争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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