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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竞争观与我国竞争立法的路向

  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将垄断力或垄断力量与市场支配力基本上等同使用.[15]他指出: 
  “垄断力量——即将市场价格提高到高于竞争水平的力量。”[16]“如果市场中只有一个企业,那么它就具有垄断力;如果在市场中有多个企业能通过串通而象一个企业那样行动,那么它们就联合拥有垄断力”。[17] 
  综合这些观点,我们可以发现垄断在现代经济学中是指垄断力(量)、市场支配力或市场势力,其本质是指控制了某一市场的经济活动(如控制商品的价格擞量等)。垄断表现为三种市场形态:第一,纯粹的垄断型,市场上只有唯一的企业,它的产品是独一元二的,不存在类似的可替代产品;第二,寡头垄断型,两家或两家以上(但是极少数)的企业(是否联合、共谋均可不予考虑)完全控制了市场,排除了其它企业的进入;第三,中小企业存在的(寡头)垄断型,市场上存在多家企业,包括少数或多数中小企业,但某一企业单独或通过与其它企业联合、共谋等行为对其它企业形成了控制力量,即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能够控制产品的价格、数量等。 
  (二)垄断的两面性——经济合理性与反竞争性 
  垄断可以由不同的原因而产生。一是由于“规模经济性”而产生厂是因稀缺性资源而产生;三是因法律的特许,或行政机关限制市场进入而产生,即国家或政府支持的垄断;四是因优胜劣汰(竞争,包括通过合并)而产生。由“规模经济性”和资源的稀缺性形成的垄断被称为自然垄断(包括极其高度集中的寡头垄断),在这些产业中实行垄断性(或寡头垄断性)供给体制的政策,就具有经济性、效率性。关于第四种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大致包括企业规模的经济性和范围的经济性——即节约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的考虑。科斯在其经典著作《企业的性质》中对于企业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力图替代市场(价格机制)作了精彩的描述。他指出:“通过成立一个组织、允许某一权力(企业主)指导资源配置,可以节省某些成本。企业主必须以较低成本行使自己的职能,因为他可以以比他所取代的市场交易更低的价格获得生产要素,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总是可以回到公开市场上去。”[18]因此,在节约成本这一利益的激励和推动下,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就有了不断兼并(此指单一产品企业之间的结合,称为横向一体化)和集中,扩大企业规模的动力。 
  关于企业集中——包括生产销售的连续性阶段的垂直性集中(垂直一体化)和生产销售多品种产品的多元化集中的动机,主要表现在如下迫求企业的经济性:其一,追求范围的经济性;其二,充分利用生产经营资源;其三,分散风险;其四,信息的经济;其五,节约交易费用。 
  因此,可以说垄断(力)状态本身(指具有市场支配力)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反而在很多情况下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尤其是我们法学研究者和立法者常常忽略的产业组织的合理化及由此带来的产业的发展,故我们应该实行效率推定原则;这一原则使我们想到刑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竞争法中的效率推定原则要求我们不应看到一个企业居于垄断地位,就当然认为在社会整体上是无效率的,是应该予以反对和禁止的;相反,我们应首先推定它是有效率的,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但是,如果它的这种垄断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这种垄断状况严重阻碍了本产业的发展,则应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等相应的法律措施。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关注利用垄断力量(市场支配力)进行限制、阻碍、排除竞争的行为,即反竞争行为。这种行为是与我们追求的资源优化配置、技术进步、经济绩效提升、消费者福利相悖的。例如,纵向一体化可能节约费用、增进效率,但也可能带来反竞争的后果。可能出现反竞争后果的,存在于高度集中的产业之中。此种情况下,纵向一体化使本来具备竞争资格条件的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故产生反垄断问题;而在低度集中的产业之中,纵向一体化有可能增进效率,很少造成反垄断问题,我们应区别对待。一般认为,高度集中产业中的纵向一体化(企业垂直性集中)产生的垄断力量可能引致以下反竞争的消极后果。;另外一种情况是,在进入高壁垒市场,幅度的降价推销(比如降价50%、70%)与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或推销同时发生,虽然这种价格高于短期平均可变成本、但低于使短期利润最大的价格水平,它也应被认为是掠夺性定价[21]。因此,对于“试图垄断非法’哟公共政策应作严格限定解释,或者不作为成文法典的一般规定,而是列举禁止的试图或维持垄断的行为,否则,就会导致扼杀正常的竞争活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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