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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

     二
  庞大的行政法部门事实上是由三大部门组成的,即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或行政救济法(以下同) (注释15)。如前所属,不管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中国,差别只在于学者们强调什么,而不在于这些制度是否存在于一国的法律体系之中。正如刑事法律部门是由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构成、民事法律部门是由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构成一样,如果说行政法部门与他们有什么不同,那就是行政法部门多了一个行政程序法。这也正是行政法部门不同于刑事、民事法律部门的一个显著特点。
虽然作出以上的判断,在刑事、民事法学界毋庸质疑。尤其是实体法与司法程序法方面更是如此。行政程序法虽然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但它毕竟是程序法。为何如此明确的问题在中外行政法学界迟迟得不到认同,而是以种种借口抱着老黄历不放?根源何在?
  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行政法产生的独特历史背景是形成这一现象的历史根源。在法国,法律虽然没有遵守先例原则,但不表示先例不发生作用。先例对法国行政法的作用和其他法律部门不同,在其它法律中,先例只起次要作用,而在行政法中先例起着主要作用。这是因为法国行政法院一方面不适用民法和其他私法的规定,行政法官经常遇到无法可以的情况,不能不在判决中决定案件所依据的原则,从而使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几乎全部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一位法国行政法学家曾经用比较生动形象的语言形容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政法条文,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注释16) 这说明法国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是主要存在于成文法之中,而是存在于判例之中。法国行政法的这一特点表明,法国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其行政法院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法国行政法是伴随着行政法院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今天的法国行政法,其法律原则本来就是由行政法院的法官们在行政诉讼中创立的,判例法色彩浓厚。而采行判例法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并不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及分类研究。

   同样,英美作为判例法国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联系本来就十分密切,而且行政法在其普通法体系中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大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在行政法学研究方面,英国人对行政法是否存在一直存有争议(注释17)。 美国人则更侧重于研究行政程序法,而对行政实体法一向不重视。(注释18)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一向不重视分类研究,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自然会受到影响。美国行政法学者F·G·古德诺在1893年出版的《比较行政法》一书中指出,英美没有行政法的概念,不是因为这种法律在英美不存在,而是因为英美学者一向不注意法律分类的缘故。(注释19) 事实上,英美不仅存在行政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更存在行政程序法。由于学术界在研究上的习惯和传统,法律分类的研究至少是不发达的,从而形成了行政法实体与程序合体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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