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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部门划分和行政法学体系分类研究

 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不同,也不同于作为司法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所以它是整个大行政法部门中除实体法和行政诉讼法之外唯一可以自成体系的一个法律部门。从目前已有的行政程序性法律、法规和规章看,尚缺乏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因此,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可以说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行政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从单行法的规定来看,首先我国已经制定了两部单行的行政程序性法律。一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是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许可的行政程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对行政程序作了部分规定。如国务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这三个行政法规分别规定了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和行政公文处理程序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属于规范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地方性法规,如1993年12月2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除此之外,以规章的形式对行政程序作出规定的也很多。如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于数量较多,不再一一罗列。

   作为研究行政程序法现象的行政程序法学,它所研究的行政程序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等。内容涉及到行政活动的过程、步骤、时限、形式等诸多方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借鉴刑事、民事法律部门的划分和学科分类经验,把行政法部门分立为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并进而形成行政实体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行政程序法学学科,对于科学界定行政法部门和建构行政法学体系,摒弃行政法实体与程序不分的旧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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