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对这些关键概念的解释,形成了对司法权更明确的界定。「案件」和「争端」通常被认作同义词,专指具体、实在、关于双方相互间法律关系和法律权益的争议。这种争议必须真实(意即:不能是假官司),有实质性(意即:不能微不足道),并且一定要通过一个明确的结论(意即: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和具体的办法(如对被告进行监禁,由被告对原告做出经济赔偿,等等)才能解决。
由于「案件」和「争端」的限制,法院不能向国会或总统就他们正在酝酿的立法或行政活动提供法律意见(譬如指出这些活动是违宪等等)。法院要干涉立法或行政活动,必须有原告具体表明国会或总统的行为已经损害或随时会损害他的合法权益。国会或总统正在酝酿的法案或行政令,甚至已经通过但因为各种原因不会被实施的法案或行政令,都被认为不会给任何人带来损害,而不构成「案件」或「争端」。
出于同样原因,尽管某些州
宪法允许州最高法院向州议会或州长提供法律意见,联邦最高法院仍无权对该意见进行审查。与此相对照,各州最高法院对具体「案件」与「争端」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依照
宪法(见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有权接受上诉,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在最高法院的工作中也并不少见。
「案件」与「争端」的要求,同样适用于私人之间的争讼。原告必须表明他与被告的争执涉及双方的法律权益,属于司法案件,法院才会立案处理。
用「案件」与「争端」来限定司法权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司法部门不愿而且不能对行政和立法部门进行事前的干预。出于对三权分立的尊重,最高法院即使在行政和立法部门主动向它征求有关行政和立法的法律意见时,也谢绝回答。但另一方面,由于美国是一个习惯法国家,法官的事后判决作为先例,对后来的行政和立法活动仍有指导作用。
(丙)政治问题
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对司法权的另一限定,来自所谓的「政治问题」( political questions )。和「案件」与「争端」相似,这一概念主要用来界定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各自的权限。假如一个案件所争论的问题被定为「政治问题」,那么它便只能由两个政治部门(即国会和行政部门)或其中之一负责解决。
判断一个问题是否属于「政治问题」,主要有两个标准:第一,
宪法是否从字面上已将该问题交由立法或行政部门处理。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的第一章第三节第六条明确规定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司法部门因此对弹劾案无权审查;又如,国会议员选举中出现的一些争议(例如,哪位候选人获得了更多的选票)已由
宪法划归国会处理(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五节),因此也超出司法管辖的范围。第二,是否缺少具体可行的标准来做出合理的司法解决;倘若如此,该问题只能由立法或行政部门处理。例如,关于外交关系的一些基本问题(如谁是一个国家的唯一合法政府)通常属于这一范畴。除这两条基本标准外,法院也常使用一些辅助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政治问题」在实践中对司法权的限定作用,相当于「案件」与「争端」。所不同的是,「案件」与「争端」适用于所有案件(包括私人之间的争讼),而「政治问题」主要适用于涉及行政与立法部门(包括其中官员)的争讼。而且,「案件」与「争端」的基本含义是法院只能受理那些真正的争讼与争端;「政治问题」所关心的则是,有些案件即使是真正的争讼,也不应由司法部门处理。
(三)稳健的积极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