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府采购法的属性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四、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位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政府采购法兼有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属性;从国际法层面上和长远发展来看,政府采购法主要使市场规制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指日可待。虽然WTO《政府采购协议》属于“诸边协议”,签署该协议不是加入WTO的必需条件。但是,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个时间问题。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做好应对。一方面,在立法时着重加强市场规制规范;另一方面,对政府采购法中的宏观调控规范也不能放弃,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这段缓冲时间,应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国内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这是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宏观定位。  
  我国《政府采购法》还有更为细致的问题需要探讨。  
  由于我国的国民经济长期在计划体制下运行,缺乏市场意识;在政治学理念上我们缺乏“契约国家”的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地位得不到理论上的支持,从而纳税人也无从谈起对公共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的意识。因此我国很长一个时期内不存在政采购市场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选择和价格的确定基本靠采购官员依行政程序主观自由决定。  
  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落后意识和陈旧体制的惯性依然存在,并且给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带来负面影响。这种影响表现在如下对政府采购的片面认识以及由此导致的制度缺陷:只认识到政府采购是政府花钱的过程,较少认识到它也是广大供应商竞争政府合同的过程;只认识到政府采购制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的目标,较少认识到其保证供应商平等权利的目标。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的制度设计者只站在政府(采购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事实上,从不同的视角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考察,其目标也不同。站在政府的角度看,政府采购是公共预算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站在厂商(供应方)的角度看,参与政府采购是市场竞争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在于使每个供应商获得平等争取政府订单的机会。对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关系,必须有一个正确和全面的认识。我们认为,首先,政府采购制度的这两个目标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统一的,互动的。两者统一于竞争机制之下——只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充分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广大供应商就能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同时,也正是因为有了竞争机制,效率也就产生了,采购资金也就节约了。其次,对两个目标也不能等量齐观。竞争是效率的源泉,市场是效率的试金石,无法保障供应商公平竞争机会的政府采购制度,一定不能实现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目的。只有保证厂供应商合法权益,才能实现提升采购效率的目标。可见,切实保障供应商的竞争机会是政府采购法的基础目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