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
北京大学张平、张韬略认为,数字环境下版权的利用有特殊之处。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她们认为: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版权集体管理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授权的最为核心的制度。而在互联网深入社会各个层面之际,法定许可制度能同时兼顾使用者和作者的利益。具体提出了八种可操作的版权授权方式,以解决授权效率和成本的矛盾,具体包括:一、数字作品的经营者自行与著作权人对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自愿达成协议;二、由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即作者自愿将其数字作品的使用权授权给出版商。这一方式有助于解决海量授权许可的问题。具体操作上可根据下载量或点击率付费以及单独定价等确定使用费;三、专业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但这一方式只能解决少数作品授权问题;四、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五、由技术平台(ISP)代收代付,即由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采取代收代付的收费模式代理平台和使用者交付版权的使用费;六、征收硬件设备的版税、采用补偿金制度;七、开放式许可,即作者放弃对其作品享有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但保有精神方面的权利;八、默式许可,即从版权人的行为足以推定版权人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表示反对。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图书馆多采用这种先斩后奏的版权声明的方式,即使发生侵权纠纷,由于传播者和使用者采取诚意友好的态度,法院在判赔时依据填平原则,传播者或使用者也仅是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版权保护与版权限制是版权制度中维系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张旭提出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总体定位原则:一、版权限制作为版权体系不可分割的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应继续存在;二、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该为权利人提供足够的保护,版权保护在版权法中主导地位不应该改变;三、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版权限制范围的调整应根据数字信息对原有利益平衡的影响进行,“三步检验法”仍应作为判断的一般标准。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研究是可行的。对于公共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出于非营利性目的的数字化及复制行为的认识,在立法与实践上将暂时、间接复制纳入复制权范围,而将浏览网页、网络提供者传输信息、图书馆等提供在线作品、网络教学等过程中的暂时性复制纳入权利限制的范围,或者将暂时、间接复制总体性列入版权限制与例外的清单是妥当的作法。可考虑通过行政付费的方式对版权人进行补偿。应明确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范围,如图书馆为保存目的数字复制馆藏作品以及为私人学习研究目的向使用者或者其他图书馆数字传输有限数量作品等行为纳入版权限制范围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许可合同中超出版权限制的条件应属无效。对于教育和研究机构的版权限制,教育机构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和传播,条件是使用作品出于非商业目的并尊重权利人的其他权利,并不将课件提供给学生个人;而为科学研究活动,将版权作品的合理部分数字复制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传播不会妨碍作品的使用和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