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认为,由质监部门对管辖地理标志保护认定和保护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可建立特别立法和商标保护两种并存的制度,但应从立法角度明晰两者不同的保护范围。针对因商标权是私权,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会造成不合理的垄断的观点,她认为地理标志权(如果存在的话)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不应认为用
商标法进行保护就将公共财富变成了私有财产。此外,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权利冲突,特别是地理标志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她认为在
商标法中应规定“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继续有效”,可采取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
3、传统知识、传统文化表达与遗传资源保护问题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朱雪忠从遗传资源保护的困惑与思考角度出发,指出国际公约对遗传资源是不保护的,遗传资源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把遗传资源作为国家保护的客体,如果要得到遗传资源,必须经过有关主权国家有关方面的同意,应该给予一定利益的补偿;如果是专利的话,必须标明遗传资源的来源。对于遗传资源的具体管理问题,他认为可参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制,发展中国家与利用资源的大公司在某些法律服务上进行咨询,并在制定的费用标准方面起指导作用。
北方工业大学王素娟从实务的角度对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她认为在人类遗传资源的主要特点是有限性和独特性,从法律角度看,人类基因和自然资源一样,与人体有隶属性。在国际间重要合作的研究过程中应注意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使用在程序上的合法化问题,如申报制度;对中外合作主体的资质的审查和程序问题,在合作研究前,应对中方、外方的资质进行审查并报批后才能进行;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有关人类基因资源的权利归属,在我国境内的遗传资源信息由我国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专有持有权,对获得、掌握遗传信息的外方机构和人员作出法律上的约束,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申请专利或者批露;切实保护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如研究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被采集者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获取遗传信息,并采取合理补偿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唐广良认为,丰富的传统知识、自然资源和传统文化表达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竞争中的优势,并且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恰恰是创新的源泉,因此对如何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研究传统知识和保护的目的有助于对其更好地可持续性利用。
郑成思会长认为,将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着保护主体和保护期限的问题,值得研究。在研究和重视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时,应重视其两个部分,第一是关于批判TRIPS协议保护知识产权过度,另一部分解释如何过度。应将传统知识作为财产权进行保护,在立法上可以参考一下美国的方式,对本国有利,先推动全世界后再进行合理性论证。任何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的推动都是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传统知识是代代相传,变异性大,而我国的传统知识是我国特有的,其他国家不能使用,必须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