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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家的法律诠释观(上)

  法律诠释中的语法要素和逻辑要素,凸显出法律诠释中关注规则、重视实用的现实主义精神;而法律诠释中的历史要素和系统要素,则进一步把对法律的观察置于某种宏远和深邃的境地,使人们得以更深入地了解法自身“不是立法者之意志的任意表述,而是服从宇宙(客观进化)的进程。” 所以,这四个要素自表面看去,不过是法律诠释中的技术标准,但在实质上,它们也包含了萨氏自身对法律诠释内容的价值评估和价值期待。我们知道,由萨氏门人发扬光大的概念法学,在谈到法律诠释时,过分拘泥于法律之原意,即通过将法律(罗马法)分析成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准则和一般性规定,归纳或者演绎出法律的一般原理与原则。特别是温德夏特更为极端地主张法律诠释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对完美无缺、层次井然的罗马法概念的分析,探求立法者的原意。这正是后来概念法学遭致自由法学强烈批评和抨击的原因。然而,细读萨氏的作品,他并不是如此。因为在萨氏看来,真正的法律就是民族精神。法律的原意只能在民族精神中去开发和探寻。
  民族精神所要解决的是法的形式与渊源问题,法律的发现者、诠释者其实只在认知作为民族精神的法律,或者通过人们的思想、行动来再现民族精神。因此,法律诠释的表面虽然只是一些概念的构造,但在其背后,却是对一个民族精神价值和行动规则的追寻。诠释自身并非概念的重现,而是主体(诠释者)思想对于作为法律的民族精神的重现。由此也就进至对法律诠释目的之期待和评判。在萨氏看来,“法律解释的目的,无论对哪一种法律,都在于从该法律中尽可能多地获得真正的法的知识。 ”正因如此,萨氏心目中的法律诠释者,不惟法官,除此之外还包括学者和国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诠释。
  对于人们理解和认知法律而言,获取真正的法律知识仅仅是需要对法律诠释的原因之一。法律诠释的其它现实的、实用的因素则在于萨氏所谓法律的不完善(缺陷)。此种情形有二:一是暧昧。具体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不完整或者多义性。对此,法律诠释的基本方式是结合立法之内在目的、参斟立法理由和发掘法律价值,从而克服法律的暧昧不清,去其歧义,促其完整。二是错误。即表现为规则的法律(立法)与真正的立法用意背道而驰。规则不足以反映立法的用意,从而导致现实法律之间的冲突,给人们在行为选择中带来不便。此种错误无非有二,即法律规则对立法之用意要么表述不足,要么表述过分。相应地,法律诠释所要采取的对策要么是扩张(ausdehnend)解释,要么是限制(einschrankend)解释。尤其值得重视的是:因为对不完善法律之诠释的探讨,萨氏抽象并表达了对后世影响颇大的法律诠释的方法,如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立法解释(包括有权解释、习惯解释)和学理解释等等。它们和前述对完善法律的诠释要素一起,构成了萨氏关于法律诠释的基本理论。这些主张,成为在法律诠释领域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经典学说。
  二、哈特:空缺结构与诠释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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