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2005年海峡法学论坛——反垄断法的理论与实务”会议综述

  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烔星教授认为,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管制具有动态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应尽量避免部门豁免方式,改采行为豁免方式。在立法技术上,除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适用除外制度,还可在单行法律和法规中规定反垄断法豁免条款,以发挥豁免制度的灵活性。另外,卢烔星教授还认为,世界各国公用事业规制的改革实践颠覆了传统的反垄断法观念,公用事业因其所具有的自然垄断性特点而行业性豁免于反垄断法的适用的传统理由已荡然无存,因此,我国应顺应公用事业反垄断立法的潮流,虽可根据国情于反垄断法中对一些公用事业给予一定程度的豁免,但不能概括性地将公用事业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而且,即使是允许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其滥用垄断力的行为也应该予以禁止。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朱羿昆认为,电信业的反垄断在专门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外,还需要专门的行业监管机关。两者分工合作,由电信业监管机关制定规章并监督其实施,实施面向未来的监管,而一般反垄断机构则行使追究过去行为的责任,实施面向过去的监管。《电信法》应就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特色规定各种滥用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如拒绝提供必备条件,交叉补贴,掠夺性定价,信息滥用,锁定客户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小军考察了效率抗辩在美国立法与政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演进,分析了效率抗辩中来自于“转移要求”的制约与挑战,主张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对效率抗辩采较为宽松的政策。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俊秀博士认为,反垄断法应当适用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整体适用除外行业;证券市场上的竞争关系,应由反垄断法与证券法共同调整,两者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接受反垄断审查;佣金制度不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业协会应当做出适用除外的规定。
  此外,与会代表还就中国反国际垄断立法(上海锦达律师事务所周柳柳律师)、反垄断诉讼制度(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宗敏)、反垄断法中受害人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涂崇禹律师)、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向聪、福建省台湾法研究中心周艳)、电子商务的反垄断问题(闽江学院管理系唐锦铨、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郭懿美博士)、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詹云燕)、两岸三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冲突(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霞)等问题作了专题探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