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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功能的多样化

  在美国,案件有时会在州和联邦司法部门之间几乎是无休止地弹来弹去。英国学者维尔在他的《美国政治》一书中将其形象地比做“一种法律上的羽毛球游戏”。他还说,在极端的情况下,诉讼当事人能够设法挑拨离间两个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
  发生在芦小燕身上的,就是中国式的“法律上的羽毛球游戏”!
  案件在法院内部“旅游”,当事人在审判庭间“串门”,原因就是法院内部各个审判庭之间职能的过分单一。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内部划分为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等审判庭。各个审判庭都依法审理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分门别类,井水不犯河水。但在提倡司法便民的过程中,过于精细、单一的分工给群众带来很多不便。特别是在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将民庭划分为一、二、三、四乃至更多以后,以至于有人戏称“法院提前进入了数字时代”,法院外人士很难搞清楚有事该去找哪个庭。
  按照案件的性质,内设不同性质的审判庭,有利于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形成不同门类的专家,也有利于法院的行政管理。但是,从芦小燕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审判庭功能的过度单一至少也有如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
  一、妨碍了司法效率的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任何妨碍其实现的因素都应当消除。芦小燕案件先后经历了民事——行政——行政——民事这样的诉讼过程。推来搡去,或者转来转去,案件的效率就不可避免地将了下来。法官之间争论的是工作。当事人翘首以盼的是结果。让当事人在反复、低效率中耐心地等待、耐心地遭受煎熬,不是人民法院的价值取向。
  二、不利于司法为民目标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司法为民。为此,已经推出23项司法为民新举措。对这些,当事人渴望得到落实。但是更渴望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得到实惠,不要因为法院自身内部的原因给他们带来不便。芦小燕案件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那就是法院内部审判庭的精细划分应当考虑哪些因素?想到“方便群众诉讼”这个基本原则了吗?在这个案件中,无论法官们将其按民事还是行政案件,对法律知识有些生疏的芦小燕来说,都无所谓,她所关心的就是她的村民待遇问题。同样一个事情,要两个审判庭审理,甚至再作出相反的判决都是不能让人接受的。因为无论什么审判庭,最后都是以同一个法院的名义作出判决。对于参加诉讼的群众而言,哪个审判庭都无所谓,只要盖着法院的大印就行。审判庭的职能划分和界定显然也应以人为本,也就是应当充分考虑方便群众诉讼的问题。
  三、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在芦小燕案件中,她在这个案件上花费了5年的时间。每一次起诉不可避免地都要缴纳诉讼费。有些地方的法院还要收取诉讼活动费(不知道芦小燕是否也曾经缴过)。如果再加上这些,当事人的负担就更加沉重。象芦小燕这样的家庭,支付如此之多的诉讼费用,已经是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再考虑所支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精神的煎熬,一般人都难以承受。也难怪芦小燕“如今已经接近崩溃”。由于长期的压抑,她的丈夫已“几乎被摧垮”。为此,他曾对妻子说:“要不咱们离婚吧,我不忍心再拖累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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