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针对中国目前级别管辖以及由此带来的没有终审法院的弊端,也针对有关审判制度的历史变迁,我的初步结论是:中国首先应当废除或者是大大弱化级别管辖,由此来促成严格意义的只作法律审的上诉审法院的发生。这样做的优点在于,首先至少会大大减少前面描述的一系列中国司法的弊端,而且会促使中国高层级法院内部结构的调整、各级法院之间关系的变化,弱化法院内部和整个法院系统行政化的倾向;此外,它将促成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和各层级法院法官的司法专业分工,从而培养出一些法律人和政治家类型的上诉审法官,这样还会使中国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可能会承担起司法审查的任务。如果就按照现在的模式,最高法院的法官即使被赋予司法审查权,最多也只是把它当作一个案件来处理,而且还可能会无限制地扩张自己的权力;另外,这样做还会促使更多的法学院毕业生有可能向基层级法院流动。如果大家仅仅局限在北京、深圳、广州、上海等一些城市,中国是不可能法治的,必须创造条件让法学院的毕业生特别是优秀法学院的毕业生向基层法院流动,才能改善中国低层级法院的专业生态环境。
当然,改革必定会有阻力。这一改革最大的阻碍来自高层级法院特别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巨大利益。大家不要以为改革就是意识形态的问题,改革的真正阻力是在于利益集团,特别是既得利益集团。同时,也必须考虑到另外一个阻力,即相对于中国的民商事案件来说,必须承认中国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确实还有欠缺,特别是专业素质。对于职业道德素质,我也不认为高级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比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高。大家不要以为自己是法学院毕业的,道德水平就一定高,我从来不这样认为。我相信道德问题与知识水平无关,甚至有的时候恰恰是相反的。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从来都是不太有文化的人,越有文化的人越不太敢为朋友两肋插刀,(笑)而且一般都是把两刀插到朋友的肋骨上。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素质确实比较缺乏或者假定其职业道德素质也确实不足,因此目前如果一下子就废除级别管辖,直接采用两审制,也有可能带来重大风险。因为基层法院的法官,特别是在受到地方压力情况下,确实可能去“操作”案件的事实问题;而且中国又是一个大国,如果采取两审终审,基层法院审理管辖所有的案件,中级法院管上诉,然后最高法院管终审,中国这么大一个社会怎么去管,是很难的!因此,废除级别管辖必须建立在中国目前的四级法院的体制上。大家注意,我们目前实际上大概是四级半法院,因为基层还有一个人民法庭,现在也允许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了,实际上几乎相当于四点七五级。(笑)这都是很大的问题,不要以为是小小的修改,这些小小的修改将来会出问题的。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以后,上诉到哪去?上诉到基层人民法院,特别在民事案件当中,往往基层法院的民庭等于是上诉庭,几乎在民事案件中等于是五级了。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事情。为什么我坚决反对中国设“大区法院”?因为从历史上来看,最好的政治一般来说是三级政治,法院也是一样。不要以为多一级监管就是好的,实际上多一级监管就多一级官员腐败的可能性。美国法院都是三级,实际上世界各国的法院都是三级(有的时候好像也是四级,实际上真正的法院都是三级)。但是,考虑到中国是一个大国,如果设立三级法院的话,最高法院可能事情太多,会出现很多麻烦,还考虑到中国是处于转型期的国家,我更为具体的建议是:首先,废除级别管辖,除极少数案件可以由中级法院初审外,基本上所有案件原则上都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其次,实行三审终审制,二审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三审为最后上诉审,只作法律审,且为义务性的法律审;最高法院则可以对高级法院审理终结仍然提出上诉的案件有裁量性的上诉管辖权。
以上是我的一点建议,具体实施起来会怎么样,可能还有很多问题要考虑。但是总的说来,不要把级别管辖的问题看得很简单,我们考虑司法制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许许多多的因素,这些因素是超越法律理论的。要知道,司法制度问题实际上不仅仅是司法问题,还一定涉及到政治架构的问题,涉及到大国内部如何建立政治架构的问题,涉及到各种信息的传递问题。当然,我并不认为自己今天所讲的内容都是对的,我只是认为对这个问题大家要更多的去思考,要注意在中国的语境下去反思中国的制度设计,对一些不经意的、细小的、甚至都认为理所当然的制度要进行新的反思,要随着时代的前进重新设计中国的法律制度。
如果我讲错了,没关系,只是这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大家来关心、来共同讨论促进中国的法治发展。说的不对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汤维健:苏力教授刚才给我们大家做了一个非常精彩的、声情并茂的、跨法学和文学的综合性的报告,给我们上了非常生动的法社会学、法时政学、法历史学的一课。从我们学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感觉受益匪浅,层次很高。下面我们请范愉教授做点评。
朱苏力:谁掌握话语权谁就掌握主动。(笑)
范愉:大家都知道给苏力老师做点评是一件不讨好的事情,(笑)但我今天斗胆给苏力老师提几点意见。我抓紧一下时间,因为完了以后汤维健老师还要做一下点评。(笑)
首先,我确实认为苏力老师做的讲座非常有意义,苏力老师的讲座可能是我们法学院的学生都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司法改革从哪切入,提出的提案比较多,关注的问题也比较多,我对苏力老师的两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是比较赞同的。
第一个观点,苏力老师认为,目前法院的司法改革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阻力恰好是来自于法院内部,内部的阻力又来自于利益集团。这个观点其实以前我也多次说过,苏力老师的分析是我非常赞同的。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级别管辖的由来。我们都知道,在改革开放初期八十年代初的时候,最高法院实际上不审理案件,而主要通过发布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来统一全国的法律适用,指导中国的法院工作。那时最高法院唯一审理过的就是“四人帮”案件。当时最高法院不审理案件是有道理的,但是最后揽了一大堆二审的案件,而且完全以标的额来划分,这确实是利益攸关的。而且在最高法院审判案件的时候,有很多法学家给出了一种正当性的理由,就是我们一贯以司法解释来统一法律适用,这不符合司法的规律,法院怎么样来统一审判呢?就必须审案子。最高法院以这个理由堂而皇之地把一些大标的额的案件揽到自己的管辖权中。但是它揽了这些案件以后,并没有真正的在此基础上形成案例,它审理的案件至今没有公开制度,所以我们没法推定它是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并形成判例这样的目的而来的。但是据我所知,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改判率是非常高的。按理说如果这一部分真的有这么高的价值,完全应该通过一个比如说案例报告制度等等发挥它更大的作用,但这方面的功能都没有发挥出来。所以,在整个所谓统一审判的推动过程中,以标的额划分管辖权本身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一个我也同意的苏力老师的观点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为了统一中国的法律适用同时增加司法机关通过判例来统一法律这样一种功能,设立三审终审制,形成法律审。这种思路我一直是赞成的,我觉得中国必须有这样的制度才能够完成法院在规则确立或者统一法律中的特殊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