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苏力老师的整个论证过程中有一些细节上的观点包括一些事实上的问题,我不是特别同意。因为既然是评议,我就再斗胆把这些问题指出来。
首先,苏力老师谈到法院中的审委会有统一法律的功能,我觉得审委会的功能好像主要不是这个。比如苏力老师说到法院的法官那么多,审判类似的案件会出现适用法律不一致的现象,实际上从法院的管理来讲,这种事情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因为法院是按照专业来划分各个审判部门的,民庭就是民庭,刑庭就是刑庭,各个部门法之间划分得很细,类似的案件到庭长那就可以达到统一了。在这种情况下,以几个合议庭的判决不一致的理由而送到审委会的案件,据我所知是比较少的,大部分都是疑难或者法官判决有困难以及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等等其他的理由;而且最初审委会主要是审理刑事案件,后来扩展到其他领域的案件,其中也存在事实问题、法律问题,但是它的主要功能似乎并不是统一法律的适用,因为实际上在一个法院所受理的大量案件中,高度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可能性本身是很小的。
其次,关于法院的分级管辖制度,苏力老师讲到其他国家没有级别管辖,当然也不尽然。我觉得中国基层法院的设置还有另外一个问题,这就是以前讨论过的基层司法的问题,也是苏力老师刚才提到的法庭的问题。现在的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这并不意味着基层法院有上诉权。这和西方很多国家简易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划分是一样的,也就是他们的简易法院和基层法院都是一审法院,上诉只能到二审上诉法院去。很多国家恰好都设计一种对标的额最下限的限制,因此排除掉了一些琐碎的案件,所以他们的初审法院或者一审法院本身就比我们国家正规。我国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了大量西方国家正式法院不受理的案件,比如说在西方由一些小额法院、社区法院这种非正式的制度来解决的问题,都为我们的基层法院所涵盖,所以它本身就形成了分层。
第三,以标的额划分案件的疑难程度其实也并不是特别准确。我们都知道,除了经济案件的标的额划分可能有一定道理以外,民事案件的标的额其实有时候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基层法院的大量复杂的问题,包括证据方面的问题、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都是非常鲜活的,而且它的难度有时候甚至不亚于中级法院。所以我也不同意苏力老师所说的,由于级别管辖的划分使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降低。实际上我们在各种各样的案例中,包括像《今日说法》这一类案件中看到的,绝大多数复杂的案件都来自基层法院,中国百分之九十的民事案件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我并不认为,级别管辖本身的问题一定会造成基层法院法官的低素质。
另外,苏力老师刚才也谈到地区间的差别。比如北京的朝阳法院和海淀法院也是基层法院,这两个法院可能是中国最大的法院,他们已经能够受理很多甚至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才能够受理的知识产权的案件,这样的基层法院他们的法官素质肯定不是很低,而且海淀法院都已经有博士后了。这实际上更多的是一个中心城市和不发达地区之间的问题。
第四,苏力老师还说到诉讼费提成这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这一点的分析我也是非常赞成的。诉讼费的提成已经导致中国法院变成了市场化的一种组织,而不是真正提供正义的国家司法机关。北京、广东、上海这样的一些中心城市已经取消了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取消就使得法官的工资待遇与诉讼费的提成没有了关系,但是这样的现象还在其他地区普遍存在,这样实际上影响了法官的职业素质。基层法官的素质其实不完全是由级别决定,更多的可能是由地区司法发达程度的差异所决定的。我到西藏的基层法院调研过,他们那有的县法院一年只受理七个案件,所有的工作都是在基层做人民调解,那里的法院我觉得根本不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肯定是添乱。
第五,苏力老师刚才谈到文化的背景问题。我们都知道,事实审和法律审的区别和程序的设计有关的,美国因为一开始就设立了陪审团制度,所有审判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事实问题在最初的建构中都由陪审团解决,法官是不能够否定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的,所以自然不可以在二审法院再重新审理事实。同时,如果陪审团决定的事实一出现错误就要再重新审理的话,成本也无法承受。美国曾经在五六十年代有过一个调查(这个调查今天未必准确,因为今天没有多少民事案件再适用陪审团了),据说陪审团做出的事实认定有百分之五十是错误的,但是法官不去否定这点,因为它没有这个成本,也没有这个代价、没有这个意义去否定它,但不否定并不意味着一审法院所有的事实问题都准确了。在美国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大家都遵守这样的规则,错了也只是认为上帝不帮你,因为我所有的程序和机会都给你了,但是陪审团还是不认可这个事实。但是在中国,老百姓断然不会接受一个走完了程序但是距离真相还有很大差距的这样的一个结果,所以中国对事实审的重视首先是法律文化决定的。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的老百姓为什么执着地追求客观真实;而今天我们看到,上诉率也依然极高。美国大部分案件在一审就解决了,多数人是不上诉的,所以上诉率是很低的;而中国的老百姓除了调解结案的以外,多数案件都是上诉的,而且很多人提出的上诉理由都是事实问题。后来我们的调查就证明,包括再审、抗诉,实际上针对的仍然也是事实问题。当然我们可以换个角度说,如果我们法院都有了说话算话的权利就可以不去审这些事实了,可是谁来决定司法的程序设计呢?是社会、是老百姓!老百姓就是认为事实问题最重要,人大的个案监督,实际上也是追究事实问题。如果告诉老百姓事实问题没有必要去审,这样的结果是社会无法接受的。我觉得这点不是外国这样做了,我们就可以这么做的。在中国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的二审不审事实了,甚至我们的审判监督程序都不审事实了,大家会认为这个司法可能更不公正。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是由中国的国情和文化决定的。
最后,我认为,为了法律统一而实行三审终审制,但是如果最终三审还是在高院的话,仍然无法实现法律统一的功能。因为现在中国这个省和那个省的适用法律不统一,各省自己还制订一些行政政策,这样一种情况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达到统一的话,就需要最高法院做出三审,而不是由高院来做。这样的设计就有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我们的成本,过去为什么两审终审?主要是考虑到老百姓便于诉讼,整个审级需要大量的成本。如果这样的问题不解决,可能大家就没有办法对这个三审制度的正当性有一个确认。我个人觉得,如果现在实行三审终审,是不是可以考虑由最高法院在少量的情况下作为三审?在此基础上,能不能考虑司法审查我觉得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今天的讲座可能有些技术性的细节问题还需要讨论,但总的来讲,我认为,苏力老师提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他所提出的思路对我们考虑司法改革整个制度的建构特别是其进步,是非常有意义的。
我就评论到这,谢谢苏力老师,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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