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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寿荣 李丽: 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最基本的法律理念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使合同得到最大程度的履行。所以,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应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和自愿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此时的第三人履行才是为法律所允许且有效的。
  第三人代为履行必须尽到通知的义务。第三人和债务人签定代为履行协议,开始履行合同的债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至于是由债务人还是由第三人负有通知的义务,双方可以在代为履行协议中加以明确。
  2、法律后果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或部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完全或部分替代了债务人的主体地位,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承担人),因而受到合同的约束。承担人应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债务承担可以是债务的全部转移,也可以是债务的部分移转。债务的全部转移,是指第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代替债务人承受债务人的地位,它的特征是债务完全移转予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因加入债的关系并替代了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主债务人,债权人不得再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而只能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债务的部分移转,是指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其特征是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二者之间可以是连带关系而共为连带债务人,也可以是非连带责任关系,具体要看债务承担协议确定。第三人因加入债务而成为主债务人之一,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主张债权。
  因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进行承担,故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一般不得超过原债务的内容和范围。第三人需要承担多少债务、原债务人需承担与否及范围、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和范围这些内容均须在债务承担协议中加以详细明确。承担的范围亦即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范围。
  债务人移转义务时,承担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民法原理中,主债务移转,原则上从债务亦移转,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有例外,即担保性质的从债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可以另行约定。
  承担人获得从属权利。合同法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承担发生后,从属于原债务的权利,随着债务承担而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承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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