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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什么----从当前中国实践看法理学的使命

  为此,法理学要研究法律演变的规律,研究世界范围内法律演变的普遍规律,研究世界普遍规律支配下中国法律演变的特殊规律,研究影响和支配现代社会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研究已经成为过去但依然影响和制约我们生活的历史规律。
  首先,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的普遍规律。什么是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变的普遍规律?从哪里寻找世界范围内法律演变的普遍规律?凭我们目前的知识,似乎很难一下子把说它清楚,更难寻求到一个简洁确定的公认“定律”。这个问题所包含的内容与线索是太多了,我们已掌握的东西及前人的成果又颇显不足。
  说到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的普遍规律,中国学者最容易想到的应该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它涉及到社会发展动力问题(自然也包括法律的发展)。尽管在哲学界及其它社会科学领域,对唯物史观特别是其中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发展问题,存在着许多争议且亟待更新发展的东西,但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所呈现出来的巨大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的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却是不容置疑的。唯物史观中所涉及的跨学科难题似乎不是法学界力所能及,也不必由法理学界倾力关注。但法理学也不能淡然漠视,无所关心。在法学领域,对于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古今中外的思想家、法学家也从不同角度有所揭示。大家较为熟悉和公认的,如梅因提出的各民族法律遵循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发展阶段的思想,就是从法律形态角度揭示了法律演进的重要特征。类似的前人成果很多,对于中国法理学来说,关键在于如何把过去多年所遵循的唯物史观中的合理内容与唯物史观之外的有益成果结合起来,同时把法学知识视野从目前的主要局限于中国及欧美的范围扩展到世界各国的法律发展,由此构建出法理学关于法律发展的基本理论。
  依照唯物史观从社会经济形态划分法律历史发展阶段的思想,除了学术界已经提出来的争议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局限在于,唯物史观着重从一个社会的“内部”来看社会发展的动力。实际上,众所周知,人类历史发展并不只有各民族(国家)自身独立发展的一面,还有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一面,汤恩比提出的有别于民族国家的、以“文明”(圈)为单位的历史演进理论,即是表达了这种思想。在汤恩比看来,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足地说明自己的历史,比如,脱离了欧洲大陆就无法写出真正的英国史(10)。同样,在今天看来,脱离了近代西方的世界性扩张,也就无从写出完整的中国史,无法写法完整的第三世界国家的历史。
  为了突出法理学的所谓全球视角,我认为可以尝试着从历史空间角度研究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由此得出一种着眼于全球的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期理论。概括地说,着眼于世界范围内法律演进的地理空间变化,可以把法律发展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是“民族法时代”,指的是各民族早期在各自地域独立发展的时期;第二个是“古典法系时代”,指的是古代农业社会各地域相邻民族相互影响,形成诸如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古罗马法系和英国普通法法系等法律文明圈;第三个是“西方法的扩张时代”,指的是近代史阶段西方法律从地域性法律向世界其它地区扩散的时代;第四个是“法律全球化时代”,指的是20世纪70 年代以来由经济全球化导致的法律变化。
  这四个法律史阶段的主要情况是,在古代社会早期,由于世界上人口相对较少,各国法律大致都是以民族为单位,在各自狭小的地域里按照从习惯到成文法的轨迹独立缓慢发展起来的,相互之间缺乏稳定的联系与影响。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叫作“民族法时代”,这相当于原始社会后期及奴隶制社会早期。在古代农业社会,随着人口增长与居住的地理空间的扩大,使得相邻地区的各民族相互影响增强,形成了诸如汤恩比所说的“文明圈”,世界版图大致划分为由几大文明圈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区域性版图。在每个文明圈内部,都有一个发挥着区域性主导作用的核心国家,它的法律辐射影响着周围地区的其它国家与民族。在这个时代,文明圈内部各国家的相对稳定交往与它们对外部其它地区的相对隔绝情况形成了某种比照。世界法律的演进单位从以各民族为单位转变为以区域性的文明圈为单位。我们可以把这个时期称之为“古典法系时代”。到了近代,借助于殖民运动和商业扩张,西方法律制度从世界一角向其它地区的扩散成为了这一时期的最特点,与之相伴随的情况是,世界其它地区的古老法系渐次步入衰败历程。此时期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演进现状,由多元法律文明并存的格局变成了西方法律与非西方法律的冲突对峙格局。在这种冲突对峙过程中,非西方的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开始被迫向西方法律提示的方向演变。世界法律格局的关系似乎变得简单了,世界性的法律冲突出现了。这是西方两大法系最终形成的时期,我宁愿把它叫作“西方法的扩张时代”。最后,就是我们当前的时代了。也许我们确的处在“全球化时代”的初期阶段,其中的问题和趋势还尚充分显现出来,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但是,至少人们普遍感觉到,当前世界最重要的现象莫过于国际经济政治紧密一体化对各国命运的深刻影响,莫过于人们所说的“经济全球化”及政治格局的复杂变化对各国命运及法律的巨大左右力量。我们可以把当前时代称之为“法律全球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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