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1、《
民法通则》首创了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形成了民事责任体系,多年来实践证明是好的。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继受《
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将《
民法通则》的规定稍作调整既可纳入民法典的有关部分,形成具有民事责任制度的科学的民法体系。物权法和可能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继受《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2、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大厦是在这三块基石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
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已经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模式,并在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物权法和可能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应当体现“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模式。
3、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可以不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理论上有根据,立法技术上行得通。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4、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论根源于法律概念的义务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规定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源于法律责任的后果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侵权责任。此二说各有道理,条条道路通罗马,遵循《
民法通则》指引的途径便于我们达到的目的地。
【注释】 (德)鲍尔|施蒂:《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201、203页。
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
郑玉波:《民法物权论》,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7年版,第399-400页。
魏振瀛:“论民法典中体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第360页以下;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第408页。4
我和一些法官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时,有的法官说,无论叫“请求权”,还是叫“责任”,最终一方当事人总是要承担责任。我和一些教授讨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时,有的教授说,物权请求权所针对的事实有两个方面,从权利本位方面说是请求权,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方面说是责任。这些观点从一个侧面说明认定无权占有的性质为侵权,在法理上和情理上都说的通。
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二册)不当得利,台湾兴丰印刷厂1991年版,第212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占有),台湾兴丰印刷厂1995年版,第188-190页。
(德)鲍尔|施蒂:《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202页。
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第65-66页。
李富莹:诉讼时效有关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11月,第37页。
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6期,第67页、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