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小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担责

  六、校园伤害要反思 学生参加保险是关键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校园伤害案。其中,学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值得反思。家长把小学生交给了学校,通常认为"监护转移”:在学校临时监护时段,产生问题该由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实际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监护是以亲权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学校一般不能成为学生监护人。实践中,学生被送进学校、处于学校看管之中,似乎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或委托合同关系,但事实并非如此。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细查都是有原因的。要么是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要么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有瑕疵所致,要么是从事与年龄不相称的危险活动且老师监督指导不力所致,要么是自己不慎所致使,等等…….从法律责任上看,应当适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把责任都推给学校。特别是在我们国家,学校一般属于义务教育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性质上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而不可能要求此种义务教育学校对在校园内或教学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否则,对学校、对国家都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等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对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教育机构与其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应按过错大小、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等承担相应的份额。即学校无过错则免责,有过错(疏于看管与注意等)则担责。
  就本案来看,刀楠的损伤是由桑仁从后相撞侵害行为所致,桑仁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刀楠无明显的过错,不承担责任;学校体育老师安排跑步,并非危险性活动,事发及事后又及时实施救治,常理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学校场地有些问题,操场设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此属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致人损害赔偿问题。二审法院明确"教学场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存有不安全隐患”,所以学校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