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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立法研究资料(五):选区划分问题研究

  (3)联合选区划分法。即在人数不够划分为一个选区的情况下,街道内邻近的单位可以就近划分为联合选区。
  (4)混合选区划分法。即应按每一选区选举产生一至三名代表的规定,以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人数为依据,区分不同情况,可以由单位和附近街道划分为混合选区。
  3、选区划分的复合标准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的选区划分采用的是复合型标准,需要考虑三重因素:一是地域和单
  位因素,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二是代表因素,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的标准确定选区的大小;三是人口因素,使各选区的人口数大致平衡。在选区的实际划分中,人口因素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人口数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代表名额分配的主要依据就是人口数(即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而选举法对选区划分中的人口数有两项硬性的规定:首先是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次是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但是如果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考虑三重因素的复合型选区划分标准,在现实的选区划分中有一定的难度。
  4、选区划分的基本原则
  (1)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进行。由于选举是选民参加国家政
  治生活与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因此选区的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的实际情况,应从维护选民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选区的大小与范围。一方面要考虑人口居住状况,同时要考虑选民的分布、民族成分、历史传统等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行政区域的划分、政权机关的设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分布等情况。同时,中国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决定了选区划分不能考虑任何党派和特定团体的利益,更不允许利用选区划分追求与满足个人不正当的利益。
  (2)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代表联系选民。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体现了政治体制运行的程序正义。选举制度的基本价值是选民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举人民代表与国家机关领导人,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相互了解是选举制度获得合法性的重要前提。由于中国选举制度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实行非职业化,代表的活动不能脱离居住地区、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者工作单位,这些地区是选民了解候选人的基本场所。合理划分选区,有利于选民在自己工作或生活地区了解候选人,发挥其政治积极性。
  (3)选区划分要充分考虑选民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有权监督与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为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选民应在选区内即使了解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否履行了其职权。合理的选区划分便于选民了解代表的活动,有效地发挥监督与罢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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