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立法者使用“公司所有权”或“法人所有权”的概念,确认公司对股东投资和经 营利润形成的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而非财产所有权。
股东权是公司所有权的孪生姐妹。现行《
公司法》第
4条第1款将股东权界定为“公司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颇值推敲。建议将该款改为“公司股东依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股利分 取请求权、股东大会出席权、表决权、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信 息知情权等股东权”。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无责任原则)是公司制度长盛不衰的奥秘所在。鉴于一些股东 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情形比比皆是,立法者应在诚实信用 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大胆导入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例外 :“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定或约定义务而滥用其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 、人格方面混淆不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该特定案件中否定公 司的法人资格,责令有过错的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强化股东权保护,坚持公司的营利性
为确保公司经营者谋求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新《
公司法》除建立经营者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外,应详细规定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 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或质 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等自益权;还应确认其表决权、股东大会 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 认诉权、代表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 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知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 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重整请求权等共益权 。为最大限度增进自身利益,股东有权在投资之时用钞票投票,在投资之后用手投票、 用脚投票、用诉状投票。为保护小股东,《
公司法》应就小股东股利分取权被无理剥夺 的行为提供救济之道。还应早日建立股东协会制度,发挥投资指导与股东维权的职责。
承认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