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比如,还是2005年《中外法学》上发表的文章,题目叫做什么《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作者是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60多个注释全部是“参见”,没有一个“见”,没有一个注明是正式的引用。什么叫“参见”?“参见”是什么意思?在作者查阅过的60多部文献中,难道没有一句话是值得批评的?难道没有一句话是值得推荐和赞扬的?难道没有一句话可以成为你陈兴良先生立论的佐证?都只能供你“参见”、“参见”而不能正式引用?这里需要引用一下杨支柱先生在批评周叶中先生时说过的一句原创性的、具有经典价值的问话:“有注释又怎样?”刘大生的回答是:没有注释叫做剽窃,有注释叫做公开的、狡猾的抄袭?不知道陈兴良先生在肖先生的心目中是否具有与贺卫方先生同等的地位?刘大生的批评是不是又构成了闹剧和挑衅?不管肖先生怎样看,刘大生认为,从《中外法学》上这篇新作中可以看出,80年代初因反对言论自由理论而小有名气的陈兴良同学;90年代因传扬罪刑法定理论而为法治人权做出过贡献的陈兴良教授;新世纪初因弄虚作假,用《辩护词》冒充《专家意见书》而出了丑的陈兴良院长;如今真的是江郎才尽了。
说到这里,肖先生能说《中外法学》还是“一个严肃的高品质的学术刊物”吗?顺便说一句,作为使用纳税人的钱编辑出版的《中外法学》,编辑人员有必要向读者公开解释一下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和今后预防的措施。当然,你可以说一般的刊物都做不到公开解释这一条。但是,鄙人希望北大的刊物能够带头做到,做到这起码的编务公开。《中外法学》的主编同志不是也希望人民出版社就周叶中剽窃问题公开说明情况吗?鄙人为何就不能请求《中外法学》编辑部的同志们搞点编务公开呢?
其三,刘大生其实是非党员,贺卫方其实是非非党员,而且是优秀的非非党员。可惜,肖先生为了维护贺卫方先生,竟然将非非党员说成非党员;为了批评刘大生,又将非党员说成非非党员。其实,贺卫方和刘大生,谁是党员、谁不是党员,是一个特别容易弄明白的问题,然而,肖先生受鲁迅传统的影响太深,只顾揣度而不求证,这样就犯了不尊重事实的错误。在肖先生的文章中,不合事实(说错了的、甚至说反了)的例子还有很多,相信肖先生自己也能发现,这里就不一一指出了。
(四)一个善意的请求。
肖先生反对告别鲁迅、坚持学习鲁迅,这是肖先生的权利。肖先生将鲁迅的“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度中国人”的思想方法作为自己的思想方法,刘大生也无可奈何。但是,肖先生在以最坏的恶意揣度刘大生或者其他意见分歧者的时候,起码要将论敌的主观和客观分开。也就是说,论敌的动机和目的你尽管揣度,但事实问题千万不要揣度,而应当利用网络和电话查询一下。这样做不仅仅是对论敌的尊重和礼貌,也是对阁下自己的保护。这是鄙人的一个善意的请求,要是理解为“跪地求饶”也可,只要肖先生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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