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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被拘通知家属坏处多

  需要指出,我们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拘留措施中“通知家属”的程序,该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但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也不同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法律处罚方式,但刑事拘留却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它本身不是刑事责任体系中的一个种类。刑事拘留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使用,是为将来的刑事程序的进行做准备的,一旦进入了刑事审判程序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有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那么,对这种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严重的责任形式的承担,为了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权益,有必要在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之后就通知家属。此时,至少在办案机关和家属或者单位的范围内,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具有所犯嫌疑行为的隐私权了,并且随着案件的进展,将会在更大范围内丧失隐私权。
  因此,从隐私权的“相对性”和“运动性”属性来看,嫖客被拘,未经其同意就擅自通知家属,属于侵犯嫖客隐私权。因为一方面,家属不属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发现并实施法律监督人员”;另一方面,案件的进展程度表明还不足以让需要知情的公众知情。事实上,就后者而言,作为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的嫖娼被抓这类案件事实,公众根本就不享有知情权,也无需广为传播。正是因为这个理念,所以我们在媒体看到的类似报道一般是不会“点名”的,在新闻报道中通常的表述是“一男子”,而不是直接暴露嫖客姓名及其他私人信息。尤其对于“喉舌”媒体来说,这种报道更是在宣传公安机关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去暴露“嫖客隐私”。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就作为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嫖娼行为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通知家属”的程序性规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羞辱”型处罚,这种非人道的立法规定使嫖客的嫖娼行为受到的法律待遇超出了其行为本身的违法程度,存在明显的“行为与处罚不相适应”的缺陷。这种复古的非人性化立法,由于背离了“隐私权的相对性与运动性”,因而给予嫖客的法律风险有过之,而无不及。一言以蔽之,嫖客被拘通知家属坏处多。
  顺便透露,昨晚我把这个创作意向说给我父亲,他竟然早就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并知道了这个规定,所以声色俱厉地告诫我:“儿子啊,你可千万不要出去干那种事情,否则被拘留之后,你连个老婆都没有,局子里的人只好通知我和你妈去了,我们这把年纪了,再坐车从山东到上海,来回路费可以买5袋化肥、3把锄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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