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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正确理解宪法第十一条、揭穿个别法理学教授的谎言

  
  原条文是三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为两款: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并且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因为到九十年代后期,已经出现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雇用成千上万的工人的企业,并且还有私营经济的上市公司。私有制经济的形式,不仅仅是个体户、私营企业,还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之间还有合伙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等。例如“三来一补”,很难叫一个名字,但它决不是公有制经济形式。如果宪法上采取列举规定,一是不好看,二是列举不全,所以需要有一个上位概念。
  
  我们国家过去是单一公有制,公与私是相对的范畴,非公即私,非私即公。按理说,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统统属于私有制经济形式。宪法十一条本应采用“私有制经济”概念。但如果这样规定,会不会在国际上、国内外又引起关于“中国是不是变色”了、“私有化”了等等争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私有化”一直持谨慎的态度。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引起思想混乱,这就产生了“非公有制经济”概念。
  
  从方法论上讲,概念必须是肯定的,只能说“是什么”,不能说“不是什么”。严格说来,“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概念在方法论上、科学性上是有缺陷的。但是,从国家的政策、政治方面说,还是要肯定这个概念。它表明了中国人的智慧,就像邓小平同志说“摸着石头过河”。假设他在改革开放初期就说,我们要搞市场经济,要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将会是一种什么情景?当时不是还在讲“两个凡是”吗?当然,当时也还不可能认识到要搞市场经济。因此说在某个特定历史条件下,需要大智慧。
  
  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轻率的。这样一修改,就把“补充”给取消了。“非公有制经济”当然不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它本来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既然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私有者的交换,私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私有经济之上,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私有制经济,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两种经济形态的基础上搞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见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面加上“等非公有制经济”,并且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重大的意义。
  
  我们的市场经济,和西方的市场经济不一样,除了私有制经济外,还有公有制经济,是两种经济形态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不是单一的私有制经济之上的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和传统的社会主义也不一样,既不是单一公有制也,不是计划经济,而是在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两种经济形态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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