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关于俱乐部制
关于竞技体育的组织形式问题,学者认为,综观世界各国,大多采用两种形式,一是俱乐部制,二是学校化。俱乐部制对竞技水平的提高,起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以采用俱乐部制,即使在那些竞技体育高度职业化的国家,实行俱乐部制的项目也只是有限的几个。关于在我国实行俱乐部制时机是否成熟,有人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大规模推行俱乐部制的条件,如果盲目而为,会导致竞技水平的滑坡。也有人认为,实行俱乐部制与夺金牌完全是两回事,其间并无因果关系,俱乐部只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更多的人认为,实行俱乐部制可以实现竞技体育的多元价值,提高竞技水平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1.6 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的研究
1.6.1 俱乐部的企业化运作
学者指出,虽然大部分俱乐部是公益性的,但俱乐部的投资者对于俱乐部有一定的利益追求,如树立企业形象,促进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因此,投资者必然要求俱乐部实行企业化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建成“产权清晰、责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制度是我国职业俱乐部的发展方向,公司制一方面使俱乐部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其资本价值的增值目标,摆脱目前大部分俱乐部公司负债经营的不良运转;另一方面,可以使俱乐部公司完成从企业或体委干预到股东根据《
公司法》干预的转变,形成根据市场和自身需求经营的良性局面,实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统一,有利于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目前我国各俱乐部即使实行公司制,也不完善,如在章程中都规定了董事会组成人员、职务分配方式,董事多为股东直接委任,听命于股东,各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争夺俱乐部控制权,监事会形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股东不顾俱乐部长期发展计划,为短期效应无度操纵董事会和公司的现象。俱乐部的内部管理与运转是依据成立时制定的章程来运作的,章程不仅要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责、权、利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而且也要对组织制度和决策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使俱乐部的内部运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1.6.2 职业俱乐部的上市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形态,其本身具有投资集体化、证券化、使社会游资导向企业资本的特点。
对于体育俱乐部发展为上市公司的时机是否成熟,学者仍有不同的观点。赞成者认为,目前俱乐部的经营者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而将其作为热爱的事业或广告载体,造成俱乐部运作水平低、利润低、资本回报低,限制了各种资本向体育的流动。在目前俱乐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股份制可以募集到急需的发展资金,可以扩大俱乐部的知名度、社会认可度,同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性可以有效抑制资本运营中的不良行为 ,如签字费、贿赂裁判等,引导体育产业向良性化方向发展。因此,对于一些前景看好、刚刚起步的项目,当其发展成熟时,能够上市是俱乐部公司的最核心目标。反对者认为,股份制俱乐部公司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法律及人文环境,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大多处于亏损状态,还不能大量吸引中小投资者,因此不能盲目追求法律组织形式的先进性。上市公司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特征,决定了它不是处于产业初级阶段的体育俱乐部可以照搬的。相对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制俱乐部筹资少、操作方便、易于改制、改制成本低,在投资主体少的情况下,不啻为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