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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

  (3)印度
  按照印度宪法的规定,在印度国内担任司法职务至少满10年或者在高等法院或者两个此类法院连续担任律师满10年才能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在任以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法官至少5年者,或在任一高等法院或者两个以上高等法院连续担任律师至少10年者,或者总统认为卓越的法学家且通常要在50岁之后才能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法官的认证资格,但侧重点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要求法官必须是年长的富有经验的律师,但更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识的训练。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乃是一个被立法者所设计和缔造的运用立法的机器,法官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运用法律,而不是创造法律,因此无论法官是否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巧,也不必从优秀的律师中挑选。但是,大陆法系十分强调法官表现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的训练,熟练地掌握法律的知识技巧。为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设立了法官从业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这些考试十分严格,录取比例很低,一般在大学毕业后,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才有可能参加考试,且只有极少数人才能通过,在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才能够出任法官。
  (1) 德国
  德国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无论法律从业者打算成为法官、州检察官、私人开业律师、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还是企业中人事或法律部门的法律专家,都要经过相同的法律培训。一个公民欲从事法律职业,必须经过以下漫长而艰辛的道理:首先进行正规大学的学习,最短的学期为三年半,实际上此类学校的平均时间大约为5年,大学的正规教育一般偏重理论学习。正规教育结束后,开始为期两年的实习。在实习期间,见习法官被要求从事5个领域的工作,在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官办公室和某种类型的行政机构以及私人律师事务所,或从经过批准的法律行业或者政府部门清单上挑选第五个 实习工作地点。在五个地方的每一处,见习法官将花上3-9个月时间。实习期间,见习法官被当作公务员,并得到政府薪金。两年实习结束后,将参见第二次司法考试,这种考试持续数天,由各种书面考试组成,随后由一个从不同法律职业部门选出来的四人小组进行面试。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后被称为候补法官(Assessor),可以从事法律职业的任何一个部门。
  (2) 罗马尼亚
  要成为罗马尼亚的法官,首先必须经过大学教育,毕业于法学院。法官最初是从两年的见习期开始其法官生涯的。见习期满后,这些初出茅庐的法官必须参加资格考试。他们必须懂得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通过了资格考试的法官有权按照等级选择一审法院空缺的法官职位。提升为法律法院的法官必须工作6年,提升为上诉法院的法官须工作满10年,提升为最高法院的法官须工作满18年。升任法院的某些领导职务则要更长的工作年限,并对法官的年龄有所限制,一般在65-70岁之间。
  (三) 日本的法官遴选制度
  日本的法官遴选制度是一种介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混合模式,在二战之前,日本实行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模式,二战后,在美国的改造下,日本借鉴了大量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官遴选制度也吸收了不少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但仍然保留了一定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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