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
证券法》第
69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23条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可知,证券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时,与投资者不存在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但可能会对投资者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质言之,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负有诚信义务,应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证券公司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证券公司能自己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2、证券公司作为代销商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此时,证券公司的身份为代销商。证券公司作为代销商,在代理发行人发销证券的同时,还可能代理投资者申购证券。因此,证券公司作为代销商时与委托其申购证券的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3、证券公司作为包销商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根据《
证券法》第
21条规定,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1)全额包销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所谓全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的承销方式。也就是说,采取全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将其卖给投资者。因此,全额包销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对手方的关系。
(2)余额包销时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所谓余额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也就是说,采取余额包销方式时,证券公司首先代理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与代销方式一样,证券公司作为余额包销商,在承销期结束前代理发行人发销证券的同时,还代理投资者申购证券。因此,证券公司作为余额包销商时与委托其申购证券的投资者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三)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时其身份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之间存在买卖对手方的法律关系。但是,作为证券市场中的特殊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从事自营业务时对其他投资者承担诚信义务,也就是说,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第
12条、第
13条、第
14条的规定,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否则要对投资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