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检警关系之现状研究

  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规定有检警关系及其相关内容的法律规范有很多,上有宪法,中有刑事诉讼法,下有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等部门的部门规章等等,层次不可谓不全,范围不可谓不广,但是细细研究却会发现其中的诸多问题。宪法的规定只是抽象的原则,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等部门规章又多是从各自部门的角度出发对其活动做出具体的规范;而真正从检警关系的层面规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的法律只有刑事诉讼法(当然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一部而已。以下仅就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做简要介绍。
  (1) 刑事诉讼法对引导侦查的规定不完善,使检察机关引导侦查
  工作进展步履维艰。在刑事诉讼法中,与引导侦查权相关的主要规定主要体现在第68、68 以及140条。从这些规定来看,检查机关引导侦查,只是有权参加公安机关的讨论,一般案件之限于在批准逮捕、起诉阶段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查证据的要求。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引导侦查的规定十分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检查引导侦查的方式也已不限于上述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规定作为支持,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机关的配合程度。
  (2) 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
  乏实施细则,使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受到很大限制。这些规定见于刑事诉讼法的第87687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可以独立决定立案、侦查、撤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追捕等强制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知情权,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公安机关也有予以配合的义务,但规定往往过于空泛,如何从职责与职权、义务的搭配上保证各种监督的实现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立案活动很难能够实现全面监督,检察机关有关了解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撤案的数据和情况的要求大多受到拒绝,要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通常只能通过被害人的控告以及在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而在对侦查、立案监督线索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又要依赖公安机关的配合。法律上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难以展开,即便展开也难以监督到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