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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角度的批判

  我承认,刑罚在今天变得越来越有目的性、更有效果、更有针对性。但是,这与刑罚进化与否关系不大。
  刑罚进化论在很多时候事实上都已经成了一句证实统治现实地合法化的口号。在我看来,进化论既无存在必要,又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一方面,社会不能对犯罪这种恶行置若罔闻,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对犯罪加以惩罚,在惩罚时,为了防止社会对罪犯的憎恶过头,必须保持刑罚的收敛性,保持罪刑之间的大致均衡,这种观念是如此地古老和深入人心,使得“惩罚人道化”的口号已经缺乏存在的必要,试图以此来约束司法人员的内心已经显得多余。另一方面,正如许多研究所表明的,由于司法过程中大量难以名状、难以制约的司法权力的运用,使得刑罚人道化的口号经常落空。惩罚在很多时候都不是仅仅为了对罪犯过去的违法行为进行事后处理,而是着眼于建设未来的太平社会,以警来者,是将一种特殊的历史现实地加以展开。所以,在这里,根据犯罪构成等刑法本体理论控制司法技巧的过分施展才是最为关键的问题。
  如果一定要坚持刑罚“进化论”这个命题,那么,在我看来,就应当在刑法规范主义的意义上坚持。规范是解释世界的方式,它使人产生远离犯罪的心理强制力,可以充分获得作为抑制力量发生作用的效果。从这种观点出发,心理强制说认为应排除刑罚越重越有效的想法,要做到惩罚人道化,就应当把刑罚限制在能够发生抑制作用的必要的最小限度以内。我不赞成费尔巴哈将规范单纯作为强制工具看待这一意义上的惩罚人道化。而毋宁赞成黑格尔意义上的规范确证范围内的惩罚人道化:为了表示被犯罪所破坏和否定了的法律秩序与规章制度是现实地存在的,不能允许放任那种不法行为状态,就此而言,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就是有必要的。惩罚人道化意味着在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的意义上,为维护法律秩序而对个人处以必要限度以内的刑罚是正确的。
  二、社会治理的需要与刑罚改革
  根据刑事政策需要的刑罚调整、惩罚的人道化似乎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但是,仔细地看,这与治理的要求相一致,也与稳定规范的要求相一致。换言之,刑罚的适用在今天被有效控制,或者说适用条件更为严格,不是因为刑罚进化,而是因为权力深刻嵌入社会治理过程,并在稳定规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般认为,18世纪以来,刑罚变得更轻了,死刑更少了。这是启蒙思想和刑事古典学派的功劳。因为启蒙思想家和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人道”和“尺度”的要求。但是,问题可能要复杂得多。死刑的减少或者是消灭死刑的建议的提出更多地与某种社会策略有关。
  在启蒙思想产生的时代,将人与野蛮的公开处决对立起来是为了确立惩罚权的合法性限制,这主要是因为18世纪以前的刑法体制已经陷入了危机,为了解决这个危机,刑事古典学派提出了整套改革的方案,要求刑法必须讲人道和符合尺度,这使得刑法显得更加仁慈了。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刑法改革的目标远比这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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