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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与中国传统法律——对两者关系的解读

  可以说宗法、伦理与道德形成了我国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主流意识形态。这种主流意识形态逐渐为整个社会所接受,并深深扎根于民众的心理之中,进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建立,除非它与这一主流意识形态相协调,否则就不可能为整个社会所接受。法也不例外。
  三、儒之于法的价值总结
  中国古代社会主要调整、规范手段是多元的或从根本上说是二元的。形式上看,表现为儒与法(因为实质上,笔者认为法没有独立与儒而存在)。儒是理论性的,这种理论也成了法所赖以建立与实施的依据,即儒也是法的理论。而儒的工具性功能部分情况下表现为法。这就造成了中国古代意识中法只是治国的工具,起到的只是一个“法律后果”的强制效果,而儒则成为“行为模式”的规范。进而,人们没有也不可能对法产生信仰,而多崇拜了儒。可以说这是导致现代社会公民的法治观念缺失,法的权威无法确立的一个思想上的重要原
  因。这是儒至于法的消极价值,但笔者同时认为这个消极价值对当代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是有益的,是中国文化的特色。儒之于法的积极价值表现在法律自始自终摆脱神学观的影响,并蕴含自然正义、理性、善的因素与价值追求,使法本身便体现一定的应然善,而区别于西方自然法之与法律的关系。
  当今中国,法律之与儒学(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早已取得了独立的地位(笔者只是说现今法与儒相对独立了,并没有说法与其他因素独立与否),法制也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日益现代化、国际化。但笔者想说的是,当今法制建设如何正确对待中国传统的法律文明、思想文明,如何正确对待民众的主流意识形态(心态)是一个并不能忽视的问题。毕竟中国的法made in china,而china拥有五千多年的文明。
  说明:笔者以上所有观点,客观的说都没有经过论证,是在缺少数据、资料的情况下形成的,是自初小接触儒学,特别是步入大学学习法学以来对儒的一种认识的积淀。可以说许多观点难免缺乏科学性。但笔者并不是主张立法保守,不是固步自封,不是反对立法的国际化、现代化,而是觉得中国传统的许多可为借鉴的东西丢了太可惜,中国的法再怎么市场经济也终究是中国的法,应当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点与法的现代化不矛盾、不冲突。用一把古人无法理解的“尺子”——西方的“尺子”去衡量过去,去评析古代的法,得出的结论不一定科学,甚至笔者觉得有一些结论是错误的。这正是笔者此次写作抛开传统论文写作形式,抛开学界一些主流结论、观点的原因所在,想以此种形式表达笔者的一种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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