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概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研究市场发展规律,在尊重和遵循规律的基础上谋求发展,这就需要律师界研究法律服务市场的基本规律,发现这些基本规律,并利用这些基本规律实现律师行业发展的体制性突破,最终实现法律服务业这个《建议》中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的现代化发展。
律师行业只有用科学发展观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才可能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为其他现代服务业提供法律支持与帮助,不然的话,就会仍然陷入目前的怪圈,不能自渡,何以渡人,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不能维护,何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中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措施就是“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这就给法律服务这个现代服务业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方向,而坚持这个方向实现体制性突破要依赖法律服务业主力军律师行业的集体努力,要发挥律师行业懂法、用法、立法的主观能动性,首先实现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首先实现法律服务市场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是大力发展法律服务这个现代服务业必须首先面临的突破,没有这个突破就不可能有法律服务业的现代化发展。实现这个突破只能依靠与之利害相连的律师界的共同努力,不要有任何幻想,不要幻想既得利益者的仁慈和让步,不要幻想执业环境的自然改善,只有努力努力再努力,抗争抗争再抗争,才能实现包括律师自身利益在内的社会民众权益在内的社会进步与发展。
本文就是作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对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理解和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思考,并试图用科学发展观来阐述这种理解和思考,愿这种浅显的理解和思考能激发同行们形成共识,共同努力实现我国法律服务业即律师行业的突破发展和走向繁荣。
一、法律服务业的属性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人民民主国家里,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推行和体现的全民意志,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保障,通过法律的确认和规范,实现社会成员的平等和尊严,是民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必需手段。
法律服务则是法制社会的一种社会分工的必然,法律作为重要的上层建筑学科有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可能作为普通知识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掌握和运用,法律服务则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法律的运用实现法律作用于社会的功能。
广义的法律服务,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国家的公共服务,同时也包括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社会的公共服务,自然也包括了具体社会成员从市场上以对价方式取得的具体法律服务。社会公众所取得的广义的法律服务是作为社会成员自然取得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是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维护法律尊严。狭义的法律服务是市场条件下平等的社会成员因具体的利益需求到法律服务市场上所购买的具有商品属性的专业人员的法律服务。这种服务具有商品的属性。
属公共服务的法律服务具有社会服务属性,这种服务属性不属于商品,由国家提供,属公共服务但不是不用价值衡量,实际上是由社会成员以纳税的方式进行公共积累实现的,而市场法律服务一般属于商品,属于市场交易的标的物,社会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普遍意义上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同时,通过市场向具体的社会成员提供一些具有商品属性的具体法律服务,两种服务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才能最大程度满足社会成员的法律服务需求,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服务本身的属性决定了法律服务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法律服务的质量在某种意义上决定了社会发展的水平,决定了社会进步程度以及文明程度。
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公共的法律服务水平,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水平、司法水平以及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另一个是市场的法律服务水平,即法律服务市场上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素质,两者缺一不可,不可有任何一种偏废。
服务本身相对于其他有形社会财富具有三个本质的特点,非实物性、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不可储存性,服务的质量存在于服务的过程之中,决定于提供服务的人的具体道德素质和知识性服务技能,这是基本的科学原理不容置疑,同样适用于法律服务这种服务。
国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同样重视这个基本的科学原理,一直在不断采取措施提高立法的质量、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就是明证。刚进入新世纪,就把律师资格考试升格为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客观上是将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与市场法律服务质量的标准进行统一的重大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