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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服务业的科学发展观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意味着律师行业必将冲破各种行政割据地方割据的藩蓠,统一法律服务市场并排除各种非法障碍走向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意味着律师行业可以面对规范的市场公平的竞争的氛围,排除不正当竞争的干扰,实现行业发展环境的净化。
  当然这三种意味并不是现实,变成为现实仍需坚持不懈的努力,至少需要律师行业自身做出不懈努力,这种努力包括使社会信任律师、理解律师,排除社会对律师的歧视和偏见认识,尤其是排除相关部门在意识深处的不信任以及这种不信任所表现的控制和限制,至少在法律上确立社会管理层对律师推定信任和不歧视义务。
  中国律师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在逐渐建立起来的日益趋向公开、公平、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下的产物,不相信律师就是不相信这种制度,否定律师就是否定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有着其科学性和公平性,中国的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在这种相对公平的筛选机制下走向律师职业的,并且这种制度已经实践和历史考验的肯定,并升级为国家司法资格,成为国家机关选任公民成为法官、检察官的公开公平的尺度,只有那些习惯谋求不公正不公平或特权利益的人才会以不健康不理智的晦暗心理否定这种制度的产物律师,并以各种形式和方法排斥律师应享有的权益。
  应当将维护律师合法权益提高到维护产物就是维护制度的高度来认识,维护合法制度就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合法的制度就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这个高度来认识,社会公众既然都可能通过公开公平规范的行业准入制度成为律师,律师的工作又是通过市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行业的社会属性就决定了律师行业是社会公众利益法制化的体现,保护律师行业利益就是保护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体现,发展律师代表的法律服务业就是发展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服务业的具体体现,三种意味变成现实就是科学发展现实现的必要举措,三种意味变成现实就必须确立信任律师这个制度产物的理论基础。
  八、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要举措
  根据前述对法律服务业不尽全面不及深度的客观规律的认识,根据前述对《建议》不够深刻不够全面的学习理解,作者认为大力发展现代律师服务业的必要举措包括并不限于如下亟待实施的措施:
  (一)安内必先攘外
  在法律服务业业已具备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下,完善这种制度,落实这种制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旗帜鲜明地宣布所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许可的法律服务不具有商品属性,在法律上不享有报酬权和报酬请求权,并以法律的方式不仅要体现在律师法中,还要体现在即将修改的三大诉讼法中,以及即将进入立法程序的《民法典》中,形成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网络,体现法律保护法律服务市场消费者利益的全方位功效。对违法在法律服务市场上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建立健全追究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确保社会公众在法律服务市场上享有起码的符合一定质量标准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落在实处,这不仅是发展现代化法律服务业的需要,也是市场监管者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最新颁布将于明年三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就没有将《律师法》第46条所规定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列入,使《律师法》的这个规定在近十年来一直成为具文空置、束之高阁的现象仍将继续,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落实这种制度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对进入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将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与《律师法》相悖的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即确立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标准唯一性地位,将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等种种蚕食瓜分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统统公示明确其不应也不具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地位,并最终清理出法律服务市场,彻底改变法律服务市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混乱局面。这是创造大力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市场环境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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