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制嬗变期:传统与当代的碰撞
近代之后,中国的社会形态和制度结构进入嬗变期,整个人为封闭的社会系统被迫向外开启,许多政治经济制度接受了兴废变革。特有的封闭性结构也随之异化,进入了法制现代化时代。自五四以来,国人可以说是彻底地、完全地、整体地反传统,这是中国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特有的现象。近现代国人所为的,正是力图主要依据罗马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模式,来改造传统中国社会。而作为影响国人千百年的强大法制体系,形式上虽逐渐被排斥和销毁,但是更多的成为一种法律社会文化,作为潜意识而渗入人们的血液中。即是说,法律制度本身和法制文化传统之间发生了分离。
中国当前法律基本制度继受和移植来源为西方,其"并不是土生土长的,而制度背后的那套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千百年来民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决不是一种政治或一种社会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29] 诚如学者而言,那些长期被实践证明对人类福利意义重大的社会制度,虽然都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绝不是人类设计的产物[30]。"尽管中国人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透过他们的言行举止不难察觉,实际上存在着另外一套独特的行为准则。" [31]古代中国特有的法制结构与特殊地缘政治国家运作衔接,这种体制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内化为一种文化,表现了社会调整关系的某些共性,也是历史的珍贵沉积,不能也无法做到彻底抛弃。
近几十年来,经济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国人有目共睹,人口的流动程度也不断加快,经济主体之间的人身依附性大大削弱。随着经济的开放加深,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主意识深入人心,政治生活的社会监督机制也得以有效建立。法制体系也更为开放,积极借鉴吸纳各国的优良法律设计,制度与理论均得到极大程度的丰富和完善。然而,法律的适用效果并没有充分达到预期。究其因还在于传统法制文化思维的社会引力:1)在经济社会层面,不当的趋利动机,人为设置的地区封闭性保护,促成潜意识形态下的传统法制观在地方法制构建中发挥作用,造成行政乃至规章立法中出现地域局部混乱;2)在道德社会层面,重视家庭的人伦礼教观依然使得人际联系表现紧密,人们保留有对社会的道德评价的深切顾虑,厌讼依然有广大的市场。即使诉诸法律,也希望通过人际的便利性来定分止争。在解决争端的成本衡量中,单纯依靠法律路径还时常处于劣势;3)在权力社会层面,权力和法的衍生关系并没有在全民中理顺,权尊于法的观念长久存在,缺乏良好的适法土壤,法律的合法合理性之适用效果令人堪忧;4)在法律制度自为的社会中,由于现代法大多来源于西方法制精华,瞬时剥离了对传统的继承性,对民众产生的吸引力更多的似乎在于对外界知识视野开阔的需要。真正适用的认同度缺乏对待自我文化般的热情。
客观的说,封闭性法制传统作为一种深层次的文化意识长时期生存,一方面符合中国传承儒家文化背景定义下社会意识的发展规律,同时也与中国还处于转型时期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决定了其不能瞬间消亡。对待古代法的法制传统,取决于人们能否正确予以认识和利用。五四运动之新,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反对前新民主主义文化的彻底性,但也造就了国人对传统文化的一种鄙夷的态度,而人们又不自觉的在社会生活中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只是未予正名罢了。同理在法治层面,法律现代化回避了许多传统的东西,而忽视了其作为常量存在,势必造成许多困境和窘况。如同在否定的观念下,礼法结合、以德促使民众"有耻且格"[32]的特有传统法制调整思维的退弃,给国人的处事行为准则平台留下了巨大空白,信用缺失、道德滑坡接踵而至,破坏了原先通过封闭法制文化可以维持的和谐,导致人们被迫选择反向预设"恶"的理性谨慎,使得社会处于恶性的、缺乏充分信任度的法治状态。
六、结语
笔者并无力设想中国营造法治之路,所需要指出的是产生今日法治进程的诸多尴尬,症结许在于国人对待法制传统、对待本土资源的态度出了问题。传统并不意味着腐朽、落后,而是历史和文化的沉积,只能更新而无法铲除。只有客观认识古代法传统对今日中国社会之利弊,借鉴和继承传统中国天法伦理的精华后,形成"中西合璧"之法治模式,以其温馨和理性兼具,或许更易为国人所接受[33]。
【注释】E•希尔斯:《论传统》,傅铿等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刘旺洪:“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性反思”.《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2期,第197-204页。 徐淑芬:“论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中国法学网: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3677,2005-12-27。 刘璐等:“中国古代法的封闭性特点”.安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3月第5卷第1期,第74-77页。 参同注。 叶敦平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参见注。 庄伟燕:《人法合治与混合法》.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1-37页。 以福建泉州的兴衰为例,自西晋到隋唐,唐末农民起义时,起义军自福州南下广州,也没有进泉州城;五代时,泉州也一直处于相对和平的环境。数百年的建设造就了泉州在宋元时代的高度繁荣,侨居泉州的外商数以万计。但元末大动乱使得泉州地区也遭洗劫,出现“烽火连天暗锋镝,遗骸遍地飞鸟鸢”的凄凉景象。阿拉伯、波斯商人纷纷从这里离去。这个曾与亚历山大齐名的世界著名港城,从此失去了昔日的繁华和光辉。这说明,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很少有能够逃脱周期性大动乱打击的经济中心。有时逃过了一次两次,但未必能有第三次的幸运。 刘小艳:“封闭与开放-中西文化比较研究(一)”.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85-86页。 金观涛等:《兴盛与危机-论中国封建社会的超稳定结构》. 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页。 张基奎:“中国古代家族法散论”.福建法学网: http://www.law.fj.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768,2005-11-30。 孔子作为“无讼”观的奠基人,在《论语•颜渊》中将之表述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类似的,诸如宋人在《戒讼录》中以歌谣的形式来劝戒人们勿轻于涉讼:“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头府邸陪茶酒,赢得猫儿卖了牛。” 同注,第17-19页。 《荀子•议兵》。 K.茨威克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礼记•中庸》。 《荀子•王治》。 范忠信:“中华法系的亲伦精神―以西方法系的市民精神为参照系来认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例如,西汉元始2年(公元2年),全国人口约5959万,官员132805人,仅占人口的0.22%;东汉永寿4年(公元157年),全国人口约5649万,官员152986人,占人口的0.27%;唐天宝15年(公元755年),人口达5292万,有官员368668人,占人口的0.7%;明宪宗成化10年(公元1474年),人口近6185万,官员数达8万人,占人口的0.13%。以上数字来源于翦伯赞:“论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 翦伯赞:《历史问题论丛》.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02页。 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 杨玉圣总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硕士文库•法学卷(下)》.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62页。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二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同前注,第198页。 同前注,第201页。 参见注第6章“历史的奇观-超稳定系统”,第67-88页。 古代历史中不乏力主革新之人,但是出发点大多是调和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在封建经济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之后,出现了进步思想家要求民主的启蒙思潮。如明末李贽主张“天下无一人不生知”“圣人不曾高,众人不曾低”,都欲从根本上反对等级特权,代表了市民要求和观点。这些人被视为社会的“异端”,著作不断遭到焚毁。见游国恩等主编:《中国文学史》,第四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41-142页。 同注,第50页。 《荀子•劝学》提到一个故事,说南方有种名为蒙鸠的鸟,用羽毛做窠,又用发丝精细地编织起来。但它的鸟巢却托在芦苇穗上。有一天大风吹起,苇折窠坠,鸟蛋打破,幼鸟全都跌死了。 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16页。 哈耶克语(the results of human action but not of human design),转引自,同注。 同注。 《论语•为政》:“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范忠信:“中西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第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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